
【法】 period of stay
abide; reside; residence
course; length; period; session
【經】 period; session
“居留期間”作為法律術語和跨文化交際概念,在漢英雙語語境中具有明确的時空限定特征。根據《現代漢英詞典(第三版)》的定義,該短語指外國公民經中國政府批準在境内合法逗留的持續時間段,對應英文表述為"period of residence"。該概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條中被明确界定,指自外國人取得居留證件之日起至證件有效期屆滿的法定時間範圍。
從權利行使維度分析,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發布的《外國人停留居留工作規範》規定,持居留許可者在居留期間依法享有就業、入學等特定權益,同時承擔遵守中國法律法規、按期辦理居留延期等義務。司法實踐中,該期間的計算通常以出入境管理部門籤發的居留證件載明日期為準,如遇不可抗力導緻超期滞留可依法申請寬限期。
該術語的英語對應翻譯需注意語境差異:在移民法領域多采用"period of lawful residence",而國際私法文件常使用"duration of stay"。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官網公布的《移民術語漢英對照表》特别指出,該詞組的英譯應避免與"temporary stay"(臨時停留)産生混淆,強調其經官方審批的法定屬性。
“居留期間”指在某個地區或國家合法或經許可停留、居住的時間段。以下是綜合解釋:
基本釋義
指個人因特定目的(如工作、學習、探親等)在非戶籍地或非國籍國暫時停留并居住的持續時間。例如:“外國公民需在居留期間遵守當地法律。”
法律含義
通常涉及政府頒發的居留許可(如居留證、居留權),表明持有人在有效期内可合法停留。例如:“留學生居留期間需每年更新簽證。”
常見搭配與使用
注意事項:居留期間的具體規定因國家/地區而異,超出期限可能面臨法律後果。建議通過官方渠道(如移民局)确認具體時限和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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