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alvage loss
deliverance; minister; salvation; succour
salvage; salve
【經】 refloat
damage; expense; lose; losing; loss
【化】 loss
【醫】 loss
【經】 decrement; loss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救助打撈損失"可定義為:在海上事故救援作業(salvage operation)與沉沒物打撈(wreck removal)過程中産生的財産損害或費用支出。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救助行為合法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九章,合法救助需滿足"無效果無報酬"原則(No Cure, No Pay),即救助方未成功救助遇險財産時無權主張費用補償。
損失構成要件
包括直接物資損耗(如救援設備損壞)、間接經濟損失(如油污清理費用)以及第三方責任賠償(如碰撞導緻的港口設施損毀)。國際海事委員會《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明确将此類損失歸類于共同海損分攤範疇。
賠償限額機制
根據《國際救助公約》第14條,救助方可主張"特别補償"(Special Compensation),其計算基礎為: $$ S = C + 30%(C - V) $$ 其中$C$為救助成本,$V$為獲救財産價值。該公式确保救助方在環境救助中享有最低保障。
海事保險領域通常将此類損失納入P&I保險(船東責任險)承保範圍,具體理賠需參照《協會船舶定期保險條款》第9.3款關于"施救費用"(Sue and Labor Charges)的界定标準。
“救助打撈損失”是一個涉及法律和海上作業的複合概念,需拆解為“救助”“打撈”“損失”三個關鍵詞進行綜合解釋。以下是詳細說明:
指對遇險船舶、人員或財産進行救援的行為。根據《海商法》,救助遵循“無效果,無報酬”原則,即救助成功後才有權獲得報酬(救助報酬);若涉及環境污染風險,還可獲得特别補償,即使救助未成功。
專指對沉沒于水中的船舶、貨物等物體進行搜尋和打撈的作業。例如沉船、貨物或漂浮物的回收,需專業團隊完成。
在此語境下包含兩類:
“救助打撈損失”指在海上救援和沉物打撈過程中産生的財産損失或環境責任風險,需結合《海商法》的“無效果無報酬”原則及特别補償條款進行綜合評估。涉及專業法律問題建議咨詢海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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