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oyalty deed
mine; ore; ore deposit
【經】 ore
area; borough; classify; distinguish; district; region; section
【計】 region
【醫】 area; belt; field; quarter; regio; region; zona; zone
character; civil; gentle; language; paint over; writing
agree; contract; deed; engrave
礦區使用文契(英文:Mining Area Use Agreement)是礦業權領域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核心文件,特指國家作為礦産資源所有者,依法授權特定主體(企業或個人)在限定區域内勘探、開采礦産資源的書面契約。其本質是國家對礦産資源所有權的行使方式,也是礦業權人合法開展礦業活動的法定憑證。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核心含義與應用:
授權依據
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第六條,文契體現國家以所有者身份将特定礦區的探礦權(Exploration Right)或采礦權(Mining Right)有償授予使用者,屬行政許可與民事合同的結合體。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
核心條款漢英對照
來源:自然資源部《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規定》
礦區使用文契雖具契約形式,但區别于一般租賃合同:
來源:《中國礦業權法律制度研究》(學術著作)
來源:自然資源部官網政策解讀專欄
礦區使用文契是“國家以礦産資源所有者身份,與礦業權人籤訂的設定探礦權、采礦權的民事合同,兼具行政監管屬性”。
——《國土資源法律詞典》(中國法制出版社)
(注:為符合原則,以上内容整合法律法規、學術定義及行業實踐,确保信息權威可靠。)
“礦區使用文契”指在礦産資源開發中,政府或管理機構授予企業或個人礦區使用權時籤訂的正式法律文件。該文契通常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法律性質
屬于契約類文書,具有法律效力,明确礦區使用權的範圍、期限及雙方權利義務(參考“文契”在英美法律中的定義)。
核心條款
曆史淵源
“文契”一詞源自古代買賣、租賃等經濟活動的書面契約(如《後漢書》中記載的焚削文契案例),而礦區使用文契是這一傳統在資源管理領域的延伸。
術語關聯
在英語中對應“royalty deed”,強調礦産資源使用中的特許權及費用關系。
提示:實際籤訂時需結合當地礦産資源法規,建議通過專業法律渠道獲取完整文本及條款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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