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collective self-defense
集體自衛權(Collective Self-Defense)是國際法中的重要概念,指一國在另一國遭受武力攻擊時,以援助方身份行使武力反擊的權利。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51條,主權國家在遭受武力攻擊時享有單獨或集體自衛的固有權利("inherent right of 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self-defense")。該條款将集體自衛權确立為國際法框架下的合法行為,前提是須立即向聯合國安理會報告。
"集體"強調多國聯合行動的性質,"自衛"表明行為本質屬防禦性回應。
"Collective" 指國家間的協同機制,"Self-Defense" 限定權利行使的防禦性質,區别于侵略行為。
需有明确證據證明被援助國遭受武裝攻擊(如ICJ判決"尼加拉瓜案"标準)。
被攻擊國必須主動請求援助(如1990年科威特邀請多國部隊反擊伊拉克)。
反擊力度須與攻擊規模相稱(聯合國安理會第678號決議案例)。
行動後需立即向安理會報備,且不得妨礙安理會采取強制措施。
聯合國授權多國部隊行使集體自衛權,驅逐伊拉克占領科威特的軍隊。
《北大西洋公約》第5條将針對任一成員國的攻擊視為對所有成員國的攻擊,觸發集體防禦義務(如"9·11"事件後北約啟動該條款)。
中國外交部明确承認集體自衛權的合法性,但強調須嚴格遵循《聯合國憲章》宗旨,反對濫用該權利幹涉他國内政(參考外交部2023年《關于全球安全倡議的立場文件》)。
(注:鍊接均指向機構官網權威頁面,确保來源有效性)
集體自衛權是國際法中的一項重要概念,其核心内涵是:當與本國關系密切的盟國遭受他國武力攻擊時,即使本國未受直接攻擊,仍有權使用武力進行幹預和援助。以下從五個方面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51條,主權國家享有「單獨或集體自衛的固有權利」。典型案例如北約成員國協議,任一成員國受攻擊即視為全體受攻擊,需共同防禦。
二、典型案例
• 北約與華約:冷戰時期兩大軍事集團互相承諾集體防禦
• 日美同盟:日本解禁集體自衛權後,可在美軍受攻擊時提供武力支援
三、日本特殊背景 因二戰戰敗,1946年《日本國憲法》第9條明确放棄戰争權,禁止行使集體自衛權。2014年安倍政府通過修改憲法解釋解禁該權利,标志着日本「專守防衛」政策轉變。
四、戰略意義與争議
•積極面:通過聯盟威懾潛在攻擊者,增強小國防禦能力(類似春秋戰國合縱策略)
•争議性:可能成為軍事擴張借口,如日本解禁後引發東亞安全擔憂
五、行使條件限制 需滿足三個核心要件:①存在急迫不法侵害;②無其他適當防禦手段;③武力使用符合必要性原則。國際實踐中,該權利常被濫用為軍事幹預借口,例如部分國家以「保護盟友」為由發動戰争。
公式補充:聯合國憲章對自衛權的表述可概括為
$$
text{自衛權} = begin{cases}
text{單獨自衛} & text{本國受直接攻擊}
text{集體自衛} & text{盟國受攻擊且符合必要性原則}
end{cases}
$$
更多完整案例可參考聯合國憲章第51條原文及日本憲法第9條修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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