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collective self-defense
集体自卫权(Collective Self-Defense)是国际法中的重要概念,指一国在另一国遭受武力攻击时,以援助方身份行使武力反击的权利。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要点: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主权国家在遭受武力攻击时享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inherent right of 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self-defense")。该条款将集体自卫权确立为国际法框架下的合法行为,前提是须立即向联合国安理会报告。
"集体"强调多国联合行动的性质,"自卫"表明行为本质属防御性回应。
"Collective" 指国家间的协同机制,"Self-Defense" 限定权利行使的防御性质,区别于侵略行为。
需有明确证据证明被援助国遭受武装攻击(如ICJ判决"尼加拉瓜案"标准)。
被攻击国必须主动请求援助(如1990年科威特邀请多国部队反击伊拉克)。
反击力度须与攻击规模相称(联合国安理会第678号决议案例)。
行动后需立即向安理会报备,且不得妨碍安理会采取强制措施。
联合国授权多国部队行使集体自卫权,驱逐伊拉克占领科威特的军队。
《北大西洋公约》第5条将针对任一成员国的攻击视为对所有成员国的攻击,触发集体防御义务(如"9·11"事件后北约启动该条款)。
中国外交部明确承认集体自卫权的合法性,但强调须严格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反对滥用该权利干涉他国内政(参考外交部2023年《关于全球安全倡议的立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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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自卫权是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概念,其核心内涵是:当与本国关系密切的盟国遭受他国武力攻击时,即使本国未受直接攻击,仍有权使用武力进行干预和援助。以下从五个方面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法律依据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主权国家享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典型案例如北约成员国协议,任一成员国受攻击即视为全体受攻击,需共同防御。
二、典型案例
• 北约与华约:冷战时期两大军事集团互相承诺集体防御
• 日美同盟: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后,可在美军受攻击时提供武力支援
三、日本特殊背景 因二战战败,1946年《日本国宪法》第9条明确放弃战争权,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2014年安倍政府通过修改宪法解释解禁该权利,标志着日本「专守防卫」政策转变。
四、战略意义与争议
•积极面:通过联盟威慑潜在攻击者,增强小国防御能力(类似春秋战国合纵策略)
•争议性:可能成为军事扩张借口,如日本解禁后引发东亚安全担忧
五、行使条件限制 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①存在急迫不法侵害;②无其他适当防御手段;③武力使用符合必要性原则。国际实践中,该权利常被滥用为军事干预借口,例如部分国家以「保护盟友」为由发动战争。
公式补充:联合国宪章对自卫权的表述可概括为
$$
text{自卫权} = begin{cases}
text{单独自卫} & text{本国受直接攻击}
text{集体自卫} & text{盟国受攻击且符合必要性原则}
end{cases}
$$
更多完整案例可参考联合国宪章第51条原文及日本宪法第9条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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