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llective enterprise
集體企業(Collective-Owned Enterprise)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下的公有制經濟組織形式,由勞動者集體共同占有生産資料、共同勞動并實行民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其資産屬于設立該企業的全體成員集體所有,收益分配遵循"按勞分配為主,適當分紅為輔"的原則。
從法律屬性和運營特征來看,集體企業可分為兩大類型:
漢英對照術語方面,《新時代漢英大詞典》将"集體企業"譯為"collective enterprise",強調其集體所有制(collective ownership)和民主管理(democratic management)特征。世界銀行研究報告指出,這類企業在20世紀末約占中國工業總産值的35%,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重要載體。
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2024年報告,現存集體企業多已通過股份制改造轉型為新型集體經濟組織,但仍保持集體資産保值增值和社會服務功能,最新數據顯示全國登記集體企業數量約為28.6萬戶。
集體企業,全稱集體所有制企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特征為生産資料歸勞動群衆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和按勞分配。以下從定義、分類、特點及與國有企業的對比進行詳細解釋:
集體企業是指資産屬于勞動群衆集體所有,依法登記注冊并實行共同勞動的經濟組織。其設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等法規。這類企業既非國有企業也非私營企業,而是介于兩者之間的公有制形式。
對比項 | 集體企業 | 國有企業 |
---|---|---|
所有權歸屬 | 勞動群衆集體所有 | 國家所有 |
經營自主權 | 完全自主決策 | 受國家政策指導 |
收入分配 | 集體自主決定 | 國家統一調配 |
典型領域 | 社區服務、農業合作社、小型制造業 | 能源、交通、金融等關鍵行業 |
集體企業在促進就業、推動鄉村振興(如整合農村資源)和社區經濟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例如,農村合作社通過集體采購和銷售提升農民議價能力,城鎮集體企業則提供靈活就業崗位。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及地方集體經濟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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