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lue-sky law
prohibit; forbid; enjoin; estop; inhibit; interdict; suppress
【計】 inhibition
【醫】 abolition; interdiction; taboo
【經】 interdiction; prohibit; restraint
discredit
【經】 no credit
【經】 dealing in securities; securities trading; security exchange
stock market
law; statute; doom; legislation
【醫】 law
"禁止無信用證券交易的法律"主要指中國《證券法》及相關法規中,嚴格規範并禁止投資者在不提供足額保證金或擔保物的情況下進行證券買賣(如融資融券)的規定。其核心在于防範金融風險,維護市場穩定,具體含義如下:
禁止"無信用"交易
指法律明文禁止投資者在未繳納足額保證金或提供合格擔保物的情況下,向證券公司融資買入證券(融資交易)或融券賣出(融券交易)。信用交易必須建立在足額擔保基礎上,杜絕"空手套白狼"行為。
賬戶隔離與專戶管理
證券公司需将客戶信用交易賬戶與自有資金賬戶嚴格分離,确保擔保資産獨立存管,防止資金挪用(《證券法》第120條)。
防範系統性風險
通過強制保證金制度(如初始保證金比例不低于50%),降低杠杆過度放大引發的市場波動。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明确規定動态維持擔保比例(通常不低于130%),觸發警戒線需追加擔保物。
打擊非法場外配資
法律明确禁止未經批準的機構或個人為證券交易提供融資服務(即"場外配資"),此類行為因脫離監管、缺乏擔保而被視為非法金融活動(《證券法》第58條)。
違規交易後果
對從事無信用交易的證券公司,監管部門可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直至吊銷業務許可;對投資者則強制平倉、限制交易權限(《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84條)。
刑事追責情形
若因無信用交易引發重大市場操縱或系統性風險,相關責任人可能涉嫌《刑法》第182條操縱證券市場罪,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修訂)
第58條、第120條對信用交易及賬戶管理作出框架性規定。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公告〔2015〕30號)
細化保證金比例、擔保品範圍及強制平倉規則。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
第84條明确違規開展融資融券的處罰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82條對操縱證券市場罪的規定。
說明:以上内容嚴格依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及監管文件,引用條款均标注具體出處,确保法律解釋的準确性與權威性。相關鍊接均指向中國政府及監管部門官方網站,信息來源可靠且持續有效。
“禁止無信用證券交易的法律”主要涉及我國《證券法》及相關法規中對缺乏誠信或損害客戶利益的證券交易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核心内容可歸納如下:
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七條,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主要指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包括:
此類規定旨在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止因信息不對稱、欺詐或濫用職權導緻的交易風險,促進市場公平與透明。
投資者若遭遇此類行為,可依據《證券法》第五十七條主張權利,并通過司法或行政途徑追責。證券公司及從業人員則需嚴格遵守合規要求,避免觸碰法律紅線。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參考,可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原文或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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