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itizenship; commonwealth citizenship
公民資格(Citizenship)指個人在特定國家或政治共同體中依法享有的成員身份及相應權利義務的總稱。其核心包含法律地位、政治參與權與社會義務三個維度:
公民資格是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賦予個體的法定身份,體現個人與國家間的法律關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确立國籍是公民資格的前提條件。
政治權利
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憲法》第三十四條)、言論自由(《憲法》第三十五條)等政治參與權。如《選舉法》第三條明确:"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别、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産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社會義務
涵蓋依法納稅(《憲法》第五十六條)、服兵役(《兵役法》第三條)、遵守法律等義務。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九條同時強調:"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United Nations, 1948, Art.29)。
在跨國語境中,《關于減少無國籍狀态的公約》(1954)規定締約國應賦予合法居住者公民資格,防止無國籍狀态。而雙重國籍問題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約束:"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主要參考來源: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www.un.org)
- 聯合國難民署《關于無國籍狀态的公約》(www.unhcr.org)
公民資格(Citizenship)是政治和法律領域中的核心概念,其内涵可從以下層面解析:
公民資格指個人作為某一國家或政治共同體成員的法定身份,通常基于國籍的獲得。它包含兩層含義:
公民資格既是國家與個體間的法律關系紐帶,也是社會平等與公共精神的體現。其具體内容因國家法律和曆史文化差異而多樣化,但核心始終圍繞權利、義務與共同體的動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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