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seizure of aircraft
《禁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Seizure of Aircraft),簡稱《海牙公約》(Hague Convention),是國際航空安全領域的關鍵法律文件。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核心内容及術語定義:
英文全稱: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Seizure of Aircraft
性質:國際刑法公約,旨在打擊劫機行為(Hijacking),1970年12月16日于海牙籤署,1971年10月14日生效。
非法劫持航空器(Unlawful Seizure of Aircraft)
指任何人以武力、威脅或其他恐吓方式,非法控制飛行中的航空器(Aircraft in flight)的行為。
例句:劫持者(Hijacker)企圖改變航班航線(Divert the flight)。
飛行中(In flight)
定義:航空器從關閉艙門完成載客至降落開啟艙門的全程(From embarkation with closed doors to disembarkation)。
或引渡或起訴(Aut Dedere Aut Judicare)
締約國須将劫機罪犯引渡(Extradition)至請求國,或在本國提起刑事訴訟(Prosecution)。
刑事定罪(Criminalization)
締約國須将劫機行為定為國内法中的重罪(Felony),并制定相應刑罰(Penalties)。
管轄權(Jurisdiction)
罪行發生地國、航空器登記國、降落地國等均享有管轄權。
國際合作(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包括引渡合作、司法協助(Mutual Legal Assistance)及情報共享(Intelligence Sharing)。
權威來源參考:
《禁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約》全稱為《關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簡稱《海牙公約》),是國際社會為應對劫機犯罪制定的核心法律文件。以下從公約背景、核心内容、適用範圍及發展等方面綜合解釋:
犯罪行為定義
公約規定,凡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内實施以下行為即構成犯罪:
適用範圍
締約國義務
公約确立了普遍管轄原則,締約國在以下情形可行使管轄權:
《海牙公約》通過明确罪行定義、強化締約國義務和管轄權規則,構建了國際反劫機法律框架。中國作為締約國,通過國内立法(如《刑法》第121條)與國際公約銜接,确保對劫持航空器犯罪的有效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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