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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翻供英文解釋翻譯、禁止翻供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estoppel

分詞翻譯:

禁止的英語翻譯:

prohibit; forbid; enjoin; estop; inhibit; interdict; suppress
【計】 inhibition
【醫】 abolition; interdiction; taboo
【經】 interdiction; prohibit; restraint

翻供的英語翻譯:

withdraw a confession
【法】 retract a confession; revoke verbal evidence; withdraw a confession

專業解析

禁止翻供(Estoppel)的法律釋義與漢英對照解析

一、術語定義

中文“禁止翻供”指在法律程式中,當事人因先前言行或法律事實已被認定,不得在後續訴訟中作出與之矛盾的陳述或主張。其核心在于維護司法程式的穩定性和誠信原則。

英文對應術語“Estoppel”源于普通法系,指禁止一方否認其先前已确認的事實或法律狀态,以防止不公正的結果(如損害他人合理信賴)。

二、法律要素與適用場景

  1. 構成要件

    • 先前陳述或行為:當事人需曾通過語言、行動或沉默表明某種事實狀态(例如合同籤訂時的承諾)。
    • 他人合理信賴:對方基于該陳述采取了行動并産生依賴(如因承諾而進行投資)。
    • 否認導緻不公:若允許翻供,将導緻信賴方遭受損失(如經濟損失或權利喪失)。

      來源:北大法寶《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5條;《元照英美法詞典》“Estoppel”詞條

  2. 常見類型

    • 證據法禁止翻供:庭審中已确認的事實,當事人不得在後續程式中推翻(如自認的效力)。
    • 衡平法禁止反言(Equitable Estoppel):為阻止欺詐或不公,禁止否認先前明示或默示的承諾(典型于合同法)。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Estoppel"

三、與相近概念的區别

四、實例說明

案例場景:

甲在書面協議中确認收到乙的貨款,但後續訴訟中主張未收款。若乙能證明其因甲的确認未追索債務,法院可援引“禁止翻供”原則,禁止甲否認收款事實。


權威參考來源:

  1. 北大法寶:中國法律數據庫,《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鍊接需會員權限,内容可驗證)
  2.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ISBN 978-7-5036-9001-5
  3. Black's Law Dictionary:Thomson Reuters, ISBN 978-0-314-94310-0

網絡擴展解釋

“禁止翻供”在不同法律語境下有不同含義,需結合具體領域進行解釋:

一、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Estoppel)”

在合同法或民事法律領域,該術語常被譯為“禁止反言”,指當事人對已作出的承諾或事實陳述不得事後反悔或否認。例如,若一方在交易中明确認可某項條款,後續不得以其他理由推翻該認可,以維護交易穩定性和誠信原則。

二、刑事訴訟中的翻供限制

在刑事司法領域,我國法律未直接規定“禁止翻供”,但通過證據規則對翻供行為進行約束:

  1. 翻供的合法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推翻原有供述,但需提供合理解釋或新證據支持其翻供内容(如記憶修正、證據補充等)。
  2. 證據采信标準:若翻供理由不成立,且原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法院可采信原供述;若翻供内容與全案證據矛盾,則可能不予采納(依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三、翻供的法律風險

若翻供行為涉及故意作僞證或隱匿罪證(如證人虛假翻供、被告人串供等),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規定的僞證罪,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禁止翻供”并非我國刑訴法的直接表述,而是對“禁止虛假翻供”或普通法中“禁止反言”原則的通俗化表達。在司法實踐中,翻供本身不違法,但需符合證據真實性要求,否則可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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