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estoppel
prohibit; forbid; enjoin; estop; inhibit; interdict; suppress
【計】 inhibition
【醫】 abolition; interdiction; taboo
【經】 interdiction; prohibit; restraint
withdraw a confession
【法】 retract a confession; revoke verbal evidence; withdraw a confession
禁止翻供(Estoppel)的法律釋義與漢英對照解析
中文“禁止翻供”指在法律程式中,當事人因先前言行或法律事實已被認定,不得在後續訴訟中作出與之矛盾的陳述或主張。其核心在于維護司法程式的穩定性和誠信原則。
英文對應術語“Estoppel”源于普通法系,指禁止一方否認其先前已确認的事實或法律狀态,以防止不公正的結果(如損害他人合理信賴)。
構成要件
來源:北大法寶《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5條;《元照英美法詞典》“Estoppel”詞條
常見類型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Estoppel"
禁止翻供側重“事實不可否認”(如已承認債務存在),而禁止反言側重“承諾必須履行”(如未籤書面合同但存在口頭承諾且對方已依賴)。
既判力是判決生效後禁止重複訴訟,禁止翻供則針對同一訴訟中已認定的事實。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93條;《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版)》§90
案例場景:
甲在書面協議中确認收到乙的貨款,但後續訴訟中主張未收款。若乙能證明其因甲的确認未追索債務,法院可援引“禁止翻供”原則,禁止甲否認收款事實。
權威參考來源:
“禁止翻供”在不同法律語境下有不同含義,需結合具體領域進行解釋:
在合同法或民事法律領域,該術語常被譯為“禁止反言”,指當事人對已作出的承諾或事實陳述不得事後反悔或否認。例如,若一方在交易中明确認可某項條款,後續不得以其他理由推翻該認可,以維護交易穩定性和誠信原則。
在刑事司法領域,我國法律未直接規定“禁止翻供”,但通過證據規則對翻供行為進行約束:
若翻供行為涉及故意作僞證或隱匿罪證(如證人虛假翻供、被告人串供等),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規定的僞證罪,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禁止翻供”并非我國刑訴法的直接表述,而是對“禁止虛假翻供”或普通法中“禁止反言”原則的通俗化表達。在司法實踐中,翻供本身不違法,但需符合證據真實性要求,否則可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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