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stitute penal proceedings
"進行刑事訴訟"的漢英法律術語解析
一、核心術語英譯與法律定義
"進行刑事訴訟"在漢英法律語境中譯為"to conduct criminal proceedings"或"to carry out criminal litigation",指法定機關(如檢察院、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全過程。其核心要素包括:
二、關鍵程式環節的英漢對照解析
立案(Filing a Case)
公安機關/檢察院對報案材料審查後,認為存在犯罪事實需追責時,啟動刑事司法程式。
偵查(Investigation)
偵查機關(如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的過程,包括訊問、勘驗、搜查等(《刑事訴訟法》第113-166條)。
起訴(Prosecution)
檢察院審查證據後決定提起公訴(initiate public prosecution)或作出不起訴決定(decision of non-prosecution)。
審判(Trial)
法院通過開庭審理(court hearing),依據證據規則認定事實并適用法律,作出有罪(guilty)或無罪(not guilty)判決。
執行(Execution)
對生效判決的刑罰(如監禁、罰金)由法院或監獄等機構實施(《刑事訴訟法》第259-270條)。
三、程式特征與法律原則
權威參考來源
根據相關法律定義和司法實踐,"進行刑事訴訟"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法對涉嫌犯罪的行為展開的完整司法程式,具體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刑事訴訟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三機關主導,在當事人(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訴訟參與人(如律師、證人)的共同參與下,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解決被追訴人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其核心目标包括:
強調辯護權保障,犯罪嫌疑人可自行辯護或委托律師,司法機關需保障其訴訟權利。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程式或法律條款細節,可進一步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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