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 compos mentis; sanity
"精神健全"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為"mentally sound"或"of sound mind",特指個體具備完整的認知能力與理性判斷力。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該術語在法律語境下指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理解自身行為的性質與後果。從心理學視角,《牛津心理學詞典》将其定義為"認知功能完整且無明顯精神障礙的狀态"。
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疾病分類第11版》指出,精神健全者需滿足三項基本标準:現實檢驗能力完整、情緒調節機制正常、社會功能無顯著缺損。這一概念在司法鑒定領域常與刑事責任能力直接關聯,美國精神醫學學會《DSM-5診斷标準手冊》特别強調,精神健全狀态需排除器質性腦損傷、嚴重精神疾病及物質濫用導緻的認知損害。
值得注意的是,"精神健全"與"精神健康"存在概念差異。前者側重法律層面的行為能力認定,後者則屬于醫學範疇的心理狀态評估。在跨境法律文書中,該術語常作為行為能力聲明的标準用語,例如遺囑公證、商業契約籤署等法律場景均有嚴格應用。
“精神健全”指個體在心理、認知和情感層面保持健康且無缺陷的狀态,通常包含以下核心含義:
心理健康無缺陷
指心理狀态穩定,具備正常的思維、情感調節能力,能適應社會環境。例如,冰心在作品中提到“沒有健全的心理現象”即指心理層面的不完善。
與身體健全的關聯性
常與“身體健全”并列,強調身心協調,如“健全的精神寓于健全的身體”。
法律或醫學領域可能對“精神健全”有更具體的界定(如刑事責任能力評估),但通用語境下主要指心理功能的正常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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