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general superintendent of police
"警察總監"是中國警務體系中高級管理職位的正式稱謂,指負責統籌指揮某一行政區域内警務工作的最高行政長官。該職位的英文對應詞為"Commissioner of Police",在英聯邦國家警務體系中屬于最高警銜,例如香港警務處處長即使用該職銜稱謂。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的解釋,該複合詞由"警察"(維護治安的執法力量)與"總監"(總負責人)構成,特指公安系統中分管全面工作的正職領導。其職責涵蓋治安防控體系規劃、重大案件指揮、警務資源配置等核心管理職能。
在行政級别劃分上,中國内地實行三級警監至一級警監的職級體系。以北京市為例,市公安局局長同時擔任警察總監職務,對應正廳級行政級别,需接受公安部與地方政府的雙重領導。這一職級設置與英國的警察總監(Chief Constable)存在明顯區别,後者屬于獨立的地方警務長官制度。
國際警務研究協會(IPES)的術語規範指出,該職銜的英文翻譯需注意區域性差異:美國警務體系中的對應職位通常稱為"Police Superintendent",而新加坡沿用英式稱謂"Commissioner"。這種譯名差異反映了各國警察制度的曆史沿革與組織架構特點。
“警察總監”是一個曆史官職名稱,其含義和背景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警察總監指負責警務系統全面監督與管理的最高長官,屬于高級行政職位。該詞源自古代官職體系,如《南史》中提到的“總監”職能,後演變為特定領域的督察官頭銜。
作為警務系統的最高督察官,其職責包括:
現代企業中“總監”一詞沿用此概念,但“警察總監”作為官職已較少使用,更多見于曆史或特定制度背景下(如部分國家警務體系仍保留類似頭銜)。
如需進一步了解不同時期的具體職責差異,可參考《新唐書·百官志》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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