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lice sergeant
“警長”是漢語中對特定警務職位的稱謂,對應的英文翻譯為“sheriff”或“police captain”,其核心含義需結合漢語法律體系和英語文化語境綜合理解。
漢語釋義與法律定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來源:全國人大官網),警長屬于基層警務管理人員,負責指揮協調轄區内的治安維護、案件偵查及公共安全事件處置。其職級通常介于普通警員與派出所所長之間,需具備至少5年一線警務經驗并通過晉升考核。
英語對應詞差異
“Sheriff”在英美法系中特指由民選産生的郡級執法官(來源:牛津英語詞典),與我國警長的任命制存在本質區别。例如美國加州的sheriff具有獨立司法權,可管理監獄系統(來源:加州政府網)。
職責權限邊界
我國警長在日常執法中需遵循《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主要行使:
漢語“警長”強調行政層級屬性,而英語“sheriff”側重地域管轄權。這種差異源于我國單一制國家結構與英美聯邦制的地方自治傳統(來源:《比較警察制度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警長”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具體含義,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警長是具有一定級别的警官,主要負責警區内的教育管理、治安指揮等工作。舊時也稱為“巡長”,屬于初級警務管理職位。
如需進一步了解香港警銜體系或内地警長具體職責,可查閱(搜狗百科)或(招警考試說明)的原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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