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limited partnership
a few; both; tael; twain; two
【醫】 amb-; ambi-; ambo-; amphi-; bi-; di-; diplo-
【經】 tael
add up to; be equal to; close; combine; join; proper; shut; suit; whole
【醫】 con-; sym-; syn-
company; corporation; division; firm; Inc
【醫】 company
【經】 concern; corp; establishment; firm; incorporation; syndicate
兩合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 Company)是兼具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特征的商業實體組織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兩類股東的權利義務差異:無限責任股東(普通合夥人)需以個人財産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并享有經營管理權;而有限責任股東(有限合夥人)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通常不參與日常經營。
從法律架構分析,該模式可追溯至19世紀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德國商法典》第161-177條明确将兩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 KG)定義為包含至少一名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的企業形式,這種結構被廣泛應用于家族企業傳承和風險投資領域。
國際比較研究顯示,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雖未直接規範兩合公司,但類似架構可見于《合夥企業法》中的特殊普通合夥企業。日本《會社法》第575條規定的合資會社(Gōshi Kaisha)亦屬同類制度,常用于專業人士聯合執業場景。
典型應用場景包括:
需注意,此類企業形态要求公司章程明确記載股東類别、出資方式及責任範圍。現代商業實踐中,其使用頻率已逐漸被有限責任公司(LLC)和有限合夥企業(LP)等新型組織形式替代。
兩合公司是一種由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成的商業組織形式,結合了人合與資合的雙重特性。以下從多個維度進行解釋:
兩合公司(KG)以共同商號運營,股東分為兩類:
優點 | 缺點 |
---|---|
吸引不同風險偏好投資者 | 無限責任股東決策影響過大 |
資本籌集相對靈活 | 股份轉讓受限 |
權責劃分明确 | 法律地位受限(如中國不承認) |
兩合公司中所有股東身份公開,而隱名合夥的有限責任股東信息可能不對外公示。
如需進一步了解各國具體法律條款,可參考來源網頁中的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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