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普通法英文解釋翻譯、聯邦普通法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federal common law
分詞翻譯:
聯邦的英語翻譯:
commonwealth; federation; union
【法】 federal union; federation
普通法的英語翻譯:
【經】 common law; unwritten law
專業解析
聯邦普通法(Federal Common Law) 指在美國聯邦法律體系下,由聯邦法院在缺乏明确成文法規定時,通過司法判例逐步發展形成的一套法律規則體系。它并非由國會立法制定,而是基于聯邦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在審理涉及聯邦專屬事務或跨州争議案件時,為填補法律空白、統一法律適用而創制的判例法。其核心特征包括:
- 適用範圍特定:主要適用于涉及聯邦重大利益的領域,如外交事務、海事法、跨州環境糾紛、聯邦政府合同權利等。例如,在涉外條約解釋或聯邦專屬土地污染案件中,聯邦法院可能直接發展普通法規則而非依賴州法。
- 填補立法空白:當國會立法未對特定聯邦問題作出詳盡規定時,聯邦法院可依據憲法精神、曆史傳統及政策考量創制規則,确保聯邦法律體系的完整性和一緻性。經典判例 Clearfield Trust Co. v. United States (1943) 确立了聯邦政府在商業票據糾紛中可適用聯邦普通法的原則。
- 優先于州普通法:在聯邦管轄權事項上,聯邦普通法規則通常排除相沖突的州法適用,以維護全國性法律标準的統一(如某些跨州水權争議)。但聯邦普通法的創制需謹慎,避免不當侵蝕州權。
- 法律淵源:其權威性源于美國憲法第三條賦予聯邦法院的司法權及"聯邦問題管轄權"。重要理論基礎可見于《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對"Federal Common Law"的定義,強調其作為聯邦法院在無成文法時的"造法"功能。
權威參考來源:
- United States v. Standard Oil Co., 332 U.S. 301 (1947) - 最高法院闡述聯邦普通法在聯邦政府民事索賠中的適用邏輯。
- 《美國法律體系導論》(Introduction to the American Legal System) - 詳述聯邦普通法與州法的關系(可查:Library of Congress Catalog)。
-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 § 6 - 美國法學會文獻分析跨州案件中聯邦利益對法律選擇的影響。
網絡擴展解釋
“聯邦普通法”這一表述需拆解為“聯邦”和“普通法”兩部分理解,并結合法律體系背景綜合解釋:
一、聯邦(Federal)
聯邦指由多個政治實體(如州、邦)聯合組成的國家結構形式,各成員保留部分自治權,同時将國防、外交等權力讓渡給中央政府。例如美國、澳大利亞均為聯邦制國家。
二、普通法(Common Law)
普通法是以判例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起源于12世紀英國,特點包括:
- 判例優先:法院判決形成的先例對後續案件具有約束力,法官通過解釋和裁決“創造法律”。
- 與成文法互補:在成文法無明确規定時,判例法填補空白,與大陸法系的法典化傳統形成對比。
- 適用範圍:普通法最初在英國全國通用,後影響美國、加拿大等前殖民地。
三、聯邦普通法的含義
“聯邦普通法”并非嚴格法律術語,但可理解為聯邦制國家中由聯邦法院系統通過判例形成的法律規則,常見于以下場景:
- 跨州或全國性事務:如美國聯邦法院在處理州際貿易、憲法解釋等問題時,通過判例确立統一規則。
- 成文法缺失領域:聯邦層面若無明确立法,法院可依據普通法傳統裁決案件,形成判例法。
- 與州法的協調:聯邦普通法可能與州普通法并存,但聯邦判例在涉及聯邦事務時具有優先性。
四、注意事項
- 術語使用:實踐中更常用“聯邦判例法”或“聯邦法律體系”等表述,需結合具體國家語境。
- 適用範圍:并非所有聯邦制國家均存在聯邦普通法,需視該國法律傳統而定(如美國部分領域存在,而德國作為聯邦制國家屬大陸法系)。
如需進一步探讨具體國家的法律體系,建議提供更多背景信息。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别人正在浏覽...
膀胱下叢飽和蒸汽薄膜測壓計測味法電池敵丹多組分配位化合物二氯胂防塵環吩甲基福-本-邁三氏法磺胺托嘧啶花生鹼琥珀色的寄存器式存儲器分類競争性貨币貶值極矢脊柱内的鋸齒狀骨折科貝耳特氏小管可獲利潤率漫畫前壁青少年犯群孕酮喪服商業平價射極區障壁釋放電壓水時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