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lea of non set factum
blame; evildoing; have to; non-; not; wrong
【計】 negate; NOT; not that
【醫】 non-
he; his; such; that
place; that; those
【醫】 station
act; become; do; for; for the sake of; in order to; mean; serve as
contradict; counterplea; demur; demurrer; plea
【法】 ad respondendum; counterplea; counterplead; defence; demur; exceptio
exception; plea; plead; pleading; remonstrance; remonstrate; traverse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非其所為的抗辯”對應的英文術語為plea of non est factum(拉丁語,意為“這不是我的行為”),是普通法系中的一種特殊抗辯制度。其核心含義和法律要點如下:
抗辯性質
指當事人主張其籤署的文件(如合同、契據)内容與自身理解存在根本性差異,因而不受該文件約束。該抗辯旨在否定文件的效力,而非單純撤銷合同(如欺詐情形)。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適用門檻
需同時滿足兩項嚴格條件:
來源:英國判例 Saunders v Anglia Building SocietyAC 1004
普通法中的“共同錯誤”僅影響合同效力,而“非其所為”直接否定當事人對文件的同意。
後者需證明對方故意欺騙,而“非其所為”聚焦于籤署者自身認知偏差。
來源:加拿大判例 Marvco Color Research Ltd. v Harris2 SCR 774
我國《民法典》雖無直接對應概念,但可通過以下規則處理類似争議: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民法典理解與適用》
法律出版社(“non est factum”詞條)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第147條解讀)
關鍵要素 | 法律意義 |
---|---|
抗辯性質 | 否定文件效力,非合同撤銷 |
重大誤解要件 | 文件實質内容與認知存在根本性差異 |
無過失要求 | 當事人需證明已盡合理注意義務 |
中國法參照依據 | 《民法典》重大誤解撤銷權、格式條款規則 |
“非其所為的抗辯”是法律術語中的一種抗辯類型,指被告通過否認自己實施了被指控的行為,從而拒絕承擔相應責任的主張。以下是具體解釋:
核心含義
這種抗辯的關鍵在于否認行為與自身的關聯性。例如,在合同糾紛中,被告可能主張“合同上的簽名系僞造”,或刑事案件中聲稱“案發時不在現場”,均屬于否認行為系自己所為的抗辯。
法律性質
它屬于事實抗辯而非權利抗辯,即通過推翻原告/控方主張的事實基礎來實現免責。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等實體權利抗辯不同,此類抗辯需被告提供證據支持(如不在場證明、筆迹鑒定等)。
適用範圍
常見于民事侵權、合同糾紛及刑事訴訟中。例如:
與其他抗辯的區别
不同于“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承認行為但主張合法性的抗辯,“非其所為”完全否定行為主體與自身的關聯性,屬于根本性反駁。
該抗辯通過否定行為實施者的身份,直接瓦解對方請求權或指控的基礎,需結合證據方能成立。實際運用中需注意與程式抗辯(如管轄權異議)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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