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公司英文解释翻译、连带责任公司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joint liability company
分词翻译:
连带责任的英语翻译:
【经】 joint liability; joint responsibility
公司的英语翻译:
company; corporation; division; firm; Inc
【医】 company
【经】 concern; corp; establishment; firm; incorporation; syndicate
专业解析
"连带责任公司"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特定企业组织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股东或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汉英词典角度,其对应的英文术语通常为"Joint Liability Company" (JLC)。
以下是其详细含义及关键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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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与责任承担 (Core Concept & Liability)
- 无限责任 (Unlimited Liability): 股东(或合伙人)不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或合伙人)需要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 连带责任 (Joint Liability): 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全体股东(或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被要求清偿债务的股东(或合伙人)不能以内部约定的责任分担比例对抗债权人。清偿了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股东(或合伙人),有权向其他股东(或合伙人)追偿。
- 汉英对照关键术语:
- 连带责任 = Joint Liability
- 无限责任 = Unlimited Liability
- 清偿债务 = To satisfy/repay debts
- 追偿 = To seek recourse/reimburs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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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与组织形式 (Legal Status & Structure)
- 在中国,最典型的连带责任公司形式是普通合伙企业 (General Partnershi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虽然“公司”一词常让人联想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在中国特定的法律语境下,“连带责任公司”主要指的就是这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非法人企业组织(如普通合伙企业),而非《公司法》下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 汉英对照关键术语:
- 普通合伙企业 = General Partnership
- 合伙企业法 = Partnership Enterprise Law
- 非法人企业 = Unincorporated Enterprise
- 法人资格 = Legal Person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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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场景与特点 (Application & Characteristics)
- 这种组织形式常见于需要高度人合性和信任基础的专业服务机构(如早期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建筑设计事务所等,尽管部分行业现在可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形式)以及部分小型商业活动。
- 其特点是设立相对简便,但股东(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风险极高。这种无限连带责任机制旨在强化股东(合伙人)的责任感,保护债权人利益,因为债权人可以向偿债能力最强的股东(合伙人)追索。
- 汉英对照关键术语:
- 人合性 = Personal Nexus (emphasizes personal relationships among members)
- 债权人 = Creditor
- 偿债能力 = Solvency / Ability to repay debts
总结 (Summary):
"连带责任公司" (Joint Liability Company - JLC) 在中国主要指普通合伙企业这类非法人企业。其核心法律特征是股东(即合伙人)需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Unlimited Joint Liability)。这意味着任何一位合伙人都可能被要求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清偿后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种形式强调合伙人间的高度信任,但个人财产风险巨大。
来源参考 (References):
- (特别提示:虽然公司法主要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但明确排除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非法人企业适用公司法,反衬了连带责任公司的法律定位。相关条款如第五十七条等提及企业法人责任独立原则)。
- (核心法律依据,明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见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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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扩展解释
连带责任公司并非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公司类型,但该表述通常指公司股东或相关主体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以下是具体解释:
一、连带责任的法律定义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指两个以上责任人需对同一债务承担全部清偿义务,债权人可要求任一责任人全额履行。其特点包括:
- 责任连带性:每个责任人均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
- 来源多样性:可通过法律规定(如合伙关系)或合同约定产生()。
二、公司场景下的连带责任情形
在《公司法》框架中,股东通常承担有限责任,但以下情况例外:
- 股东滥用权利:如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
- 出资瑕疵: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全体发起人需连带补足(、)。
-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若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独立,需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63条)。
三、连带责任与公司类型的关联
我国法定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般以出资额为限担责。需注意:
- 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连带责任,但合伙企业不属于公司范畴。
- 所谓“连带责任公司”更可能指向股东存在连带责任情形的公司,而非独立公司类型。
四、法律依据与实务要点
- 核心条款:《民法典》第178条、第688条(连带保证),《公司法》第20条、第30条等。
- 举证责任:债权人需证明股东存在滥用行为或出资瑕疵()。
建议参考权威法律文本或咨询专业律师,以准确界定具体案件中的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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