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labour conciliation
labor; laborer; labour; worker; workingman
【經】 worker
controversy; dispute
【經】 dispute
intercede; make peace; mediate
【經】 conciliation; mediation
勞工争議調解(Labor Dispute Mediation)是指在勞動争議發生後,由第三方中立機構或個人介入,通過協商、溝通等方式協助勞資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的過程。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結合法律實踐進行解釋:
中文釋義
指勞動争議調解組織(如企業調解委員會、基層調解組織)依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推動勞資雙方平等協商,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的非強制性糾紛解決機制。其核心在于「第三方中立幹預」與「自願和解」。
英文對應術語
自願性(Voluntariness)
調解需雙方共同申請或同意啟動,任何一方可隨時退出(《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12條)。
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
中立第三方(Neutral Third Party)
調解組織包括: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争議調解工作規範》
協議效力(Legal Effect)
達成調解協議後,可申請司法确認以獲得強制執行力(《人民調解法》第33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确認程式的司法解釋
申請與受理(Application & Acceptance)
當事人提交書面/口頭申請 → 調解組織15日内決定受理并告知雙方。
調查與協商(Investigation & Negotiation)
調解員聽取陳述 → 查證事實 → 提出解決方案(《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13條)。
達成協議(Settlement Agreement)
調解成功籤訂《調解協議書》,載明争議事項、解決方案及履行期限。
司法确認(Judicial Confirmation)
雙方可共同向法院申請确認協議效力,逾期不履行可強制執行。
機制 | 調解(Mediation) | 仲裁(Arbitration) | 訴訟(Litigation) |
---|---|---|---|
啟動條件 | 雙方自願 | 單方申請即可 | 單方起訴 |
第三方角色 | 促進協商(Facilitator) | 裁決者(Adjudicator) | 審判者(Judge) |
結果約束力 | 協議需司法确認後強制執行 | 裁決書具有法律強制力 | 判決書具有強制力 |
權威來源參考:
- 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
- 國際勞工組織(ILO)《Labor Dispute Resolution: A Guide for Practitioners》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勞動争議調解是指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勞動關系、薪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問題發生争議時,由第三方調解組織居中協調,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促使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定義
調解由第三方(如企業調解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等)主持,依據法律法規和道德規範,幫助争議雙方通過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
其核心原則包括自願性(雙方自主選擇)、合法性(程式與内容符合法律)、平等性(雙方地位平等)。
法律特征
根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主要調解組織包括: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調解流程或争議解決策略,可參考《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及相關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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