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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争議調解英文解釋翻譯、勞工争議調解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labour conciliation

分詞翻譯:

勞工的英語翻譯:

labor; laborer; labour; worker; workingman
【經】 worker

争議的英語翻譯:

controversy; dispute
【經】 dispute

調解的英語翻譯:

intercede; make peace; mediate
【經】 conciliation; mediation

專業解析

勞工争議調解(Labor Dispute Mediation)是指在勞動争議發生後,由第三方中立機構或個人介入,通過協商、溝通等方式協助勞資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的過程。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結合法律實踐進行解釋:

一、核心定義

  1. 中文釋義

    指勞動争議調解組織(如企業調解委員會、基層調解組織)依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推動勞資雙方平等協商,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的非強制性糾紛解決機制。其核心在于「第三方中立幹預」與「自願和解」。

  2. 英文對應術語

    • Labor Dispute(勞動争議):指勞動關系中因權利或利益沖突引發的糾紛,涵蓋工資、工時、解雇等問題。
    • Mediation(調解):A voluntary process where a neutral third party facilitates negotiation between disputing parties to reach a mutually acceptable agreement.

二、法律特征(中英對照)

  1. 自願性(Voluntariness)

    調解需雙方共同申請或同意啟動,任何一方可隨時退出(《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12條)。

    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

  2. 中立第三方(Neutral Third Party)

    調解組織包括:

    • 企業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Enterprise Labor Dispute Mediation Committee)
    • 基層人民調解組織(Grassroots People's Mediation Organizations)
    • 鄉鎮/街道勞動争議調解中心(Township/Street Labor Dispute Mediation Centers)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争議調解工作規範》

  3. 協議效力(Legal Effect)

    達成調解協議後,可申請司法确認以獲得強制執行力(《人民調解法》第33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确認程式的司法解釋


三、調解流程(附中英文關鍵術語)

  1. 申請與受理(Application & Acceptance)

    當事人提交書面/口頭申請 → 調解組織15日内決定受理并告知雙方。

  2. 調查與協商(Investigation & Negotiation)

    調解員聽取陳述 → 查證事實 → 提出解決方案(《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13條)。

  3. 達成協議(Settlement Agreement)

    調解成功籤訂《調解協議書》,載明争議事項、解決方案及履行期限。

  4. 司法确認(Judicial Confirmation)

    雙方可共同向法院申請确認協議效力,逾期不履行可強制執行。


四、與仲裁/訴訟的區别

機制 調解(Mediation) 仲裁(Arbitration) 訴訟(Litigation)
啟動條件 雙方自願 單方申請即可 單方起訴
第三方角色 促進協商(Facilitator) 裁決者(Adjudicator) 審判者(Judge)
結果約束力 協議需司法确認後強制執行 裁決書具有法律強制力 判決書具有強制力

權威來源參考:

  1. 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
  2. 國際勞工組織(ILO)《Labor Dispute Resolution: A Guide for Practitioners》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網絡擴展解釋

勞動争議調解是指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勞動關系、薪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問題發生争議時,由第三方調解組織居中協調,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促使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一、定義與法律特征

  1. 定義
    調解由第三方(如企業調解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等)主持,依據法律法規和道德規範,幫助争議雙方通過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
    其核心原則包括自願性(雙方自主選擇)、合法性(程式與内容符合法律)、平等性(雙方地位平等)。

  2. 法律特征

    • 非訴訟性:調解不進入司法程式,協議達成後具有法律約束力。
    • 群衆性與自治性:調解組織通常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等組成,體現基層民主協商。

二、調解組織類型

根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主要調解組織包括:

  1. 企業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工會成員或推舉人員擔任主任。
  2. 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如街道、鄉鎮設立的調解機構。
  3. 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例如行業性、區域性調解中心。

三、調解的意義與優勢

  1. 高效便捷:相比勞動仲裁或訴訟,調解程式更簡單,可快速化解矛盾。
  2. 節約成本:避免冗長的法律程式,減少時間和經濟消耗。
  3. 維護關系:通過協商而非對抗,有助于保持勞資雙方長期合作。

四、法律依據與適用場景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調解流程或争議解決策略,可參考《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及相關地方性法規。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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