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人質權英文解釋翻譯、扣押人質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ight to take hostages
分詞翻譯:
扣押人的英語翻譯:
【法】 distrainer
質權的英語翻譯:
【法】 lien; pledge; right of pledge
專業解析
扣押人質權 (Kòuyā Rénzhì Quán) 是一個特定的國際法概念,指在國際性武裝沖突中,沖突一方(通常是占領方)依據國際法,在一定嚴格條件下暫時扣留特定人員,以作為保障自身安全或實現特定合法軍事目标的措施。其核心在于區分合法行使此權利與構成戰争罪的非法劫持人質行為。
一、 核心定義與法律依據
- 合法性與限定性: 扣押人質權并非普遍授權。其行使嚴格限定于國際性武裝沖突(通常是國家間的戰争)中,且必須是為了應對占領區面臨的迫切安全威脅或實現其他被國際法認可的目标(如确保遵守占領法規)。
- 國際法淵源: 主要法律依據是《日内瓦第四公約》(保護平民公約)第34條和第78條,以及《第一附加議定書》第75條。這些條款明确禁止劫持人質,但同時也隱含了在極端情況下,占領方為維護秩序和安全,可以采取包括指定居住或拘禁在内的嚴格管制措施,這被視為“扣押人質權”在國際法框架下的有限存在空間。
- 與“劫持人質”的本質區别: 這是理解該權利的關鍵。國際法(特别是《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嚴厲禁止并定義為犯罪的“劫持人質”,是指為了強迫第三方(國家、組織或個人)作或不作某種行為,以換取人質安全釋放而扣押人員的行為。而“扣押人質權”雖涉及扣留人員,但其目的并非以此要挾第三方,而是基于國際人道法賦予占領方的、受嚴格條件約束的、旨在維護自身安全和占領秩序的臨時性保安措施。行使不當即可能滑向戰争罪。
二、 行使的嚴格條件
扣押人質權的行使受到國際人道法的嚴格限制:
- 必要性 (Necessity): 必須是為應對占領區存在的真實、迫切的軍事安全威脅所絕對必需,且無其他更溫和手段可用。
- 比例性 (Proportionality): 扣押措施的範圍、持續時間和嚴厲程度必須與所面臨的威脅成比例。
- 臨時性 (Temporariness): 扣押必須是臨時的,一旦安全威脅消除或情況允許,必須立即釋放被扣押人員。
- 程式保障 (Procedural Safeguards): 被扣押者有權提出異議,其案件必須得到公正、定期的複核。必須保障其基本人道待遇(如通信、飲食、醫療)。
- 對象限制: 通常隻能針對對占領方安全構成真實威脅的特定個人(如抵抗運動成員),而非針對平民群體進行任意或集體扣押。
三、 英文對應術語與權威釋義
- Right to Take Hostages: 這是最直接的英文翻譯,但需極其謹慎使用,因其字面極易與非法行為混淆。國際法律文件通常避免使用此正面表述。
- Authority to Detain for Imperative Reasons of Security: 更準确、更常用的表述,強調其作為保安拘禁措施的本質和必要性前提。例如,《日内瓦第四公約》第78條授權占領方因“迫切的安全理由”對受保護平民采取拘禁或指定居住的措施。
- Security Detention in Armed Conflict: 廣義上涵蓋在武裝沖突中(包括占領狀态)基于安全理由的拘禁行為,扣押人質權可視為其中一種受到最嚴格限制的特殊形式。
權威參考來源:
- 國際紅十字會 (ICRC) - 國際人道法數據庫: 提供《日内瓦公約》及其評注的權威文本和解釋。搜索關鍵詞:Geneva Convention IV, Article 34, Article 78; Hostage-taking.
- 《日内瓦第四公約》評注 (Commentary on the Geneva Conventions): ICRC出版的官方評注是理解公約條款含義和適用條件的最高權威指南。其中詳細論述了第34條(禁止劫持人質)與第78條(保安拘禁)的關系和界限。
- 《羅馬國際刑事法院規約》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将“劫持人質”明确列為戰争罪(第8條第2款第a項第viii目或第c項第iii目),強調了非法扣押人質的嚴重性,從反面劃定了合法行使“扣押人質權”的狹窄邊界。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法律術語和相關資料,“扣押人質權”并非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合法概念。您可能混淆了“質權”與“扣押人質”的表述。以下是相關法律概念的澄清和解釋:
一、法律中的“質權”概念
質權(質押權)是《民法典》規定的一種擔保物權,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将動産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當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質權人)有權優先受償質押財産的價值。其核心特點包括:
- 标的物為動産或權利:如車輛、存款單、股權等;
- 需轉移占有:質押物需交付債權人控制;
- 優先受償權:債權人可依法處置質押物并優先獲得債務清償。
二、“扣押人質”的法律性質
“扣押人質”屬于非法行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 非法拘禁罪:以拘禁或其他方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與質權無關);
-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
- 法律禁止性:我國法律僅允許對財産設定擔保,禁止以人身作為擔保标的。
三、質權的分類
法律上的質權分為兩類:
- 動産質權:以車輛、設備等實物作為擔保;
- 權利質權:以可轉讓的財産性權利(如股權、存款單、知識産權)作為擔保。
四、質權人的權利義務
作為合法債權人,質權人享有以下權利并承擔義務:
- 權利:占有質押物、收取孳息(如利息)、優先受償;
- 義務:妥善保管質押物,未經出質人同意不得擅自處置。
“扣押人質權”是非法行為,而合法“質權”僅針對財産或權利。若您遇到涉及人身限制的糾紛,建議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如需設立合法擔保,可參考《民法典》關于質押的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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