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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并變賣債務人財産英文解釋翻譯、扣押并變賣債務人財産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poinding

分詞翻譯:

扣押的英語翻譯:

detain; hold in; distrainment; distraint; seize; sequester; sequestrate
【經】 attaching; impound; sequestration

并的英語翻譯:

combine; equally

變賣的英語翻譯:

sell off

債務人財産的英語翻譯:

【法】 debtor estate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語境下,“扣押并變賣債務人財産”指債權人通過法定程式,對債務人資産實施強制控制(扣押)後予以出售(變賣),以實現債權清償的法律行為。其核心含義及流程如下:


一、法律定義與流程

  1. 扣押(Seizure/Distraint)

    指司法機關或授權機構(如法院執行局)依法對債務人的動産或不動産采取強制措施,剝奪其處分權的過程。扣押需基于生效法律文書(如判決書、仲裁裁決),旨在防止財産轉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法院可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財産(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庫)。

  2. 變賣(Disposal/Sale)

    扣押財産經評估後,通過拍賣或折價方式出售,所得款項優先清償債務。若拍賣流拍,可協議變賣或以物抵債。

    操作規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産的規定》第2條(來源:中國法院網法規庫)。


二、中英術語對照

中文術語 英文對應表述 適用場景
扣押財産 Seizure of assets 司法執行程式
變賣資産 Disposal of assets 拍賣/協議出售環節
執行債務人財産 Enforcement against debtor's property 整體債權實現過程

三、關鍵法律原則

  1. 比例原則

    扣押財産價值應與債務規模相當,禁止超标的查封(《民事訴訟法》第242條)。

  2. 優先受償順序

    變賣所得按法定順序分配:執行費用→擔保債權→普通債權(《企業破産法》第113條)。

  3. 救濟途徑

    債務人可提出執行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或申請暫緩執行。


四、典型場景示例


權威參考來源:

  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執行程式司法解釋》
  2. 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官方釋義
  3. 《元照英美法詞典》"distraint"詞條(法律出版社)
  4. 司法部《強制執行典型案例彙編》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扣押并變賣債務人財産”的法律含義及程式,結合我國法律規定,具體解釋如下:

一、扣押債務人財産的條件

  1. 合法權利基礎

    • 留置權:若債權人已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産(如保管、加工合同中的物品),且債務到期未履行,可依法留置該財産。
    • 抵押權: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且債務未履行時,抵押權人可協議或通過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物。
    • 法院執行:債權人需先起訴并勝訴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依法扣押、凍結債務人財産。
  2. 禁止私自扣押
    個人無權擅自扣押財産,否則構成違法行為,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二、變賣債務人財産的程式

  1. 法院主導變賣

    • 法院扣押財産後,若債務人未履行義務,可通過拍賣或變賣方式處置財産,所得款項優先清償債務。
    • 變賣需參照市場價格,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由國家收購。
  2. 特殊程式要求

    • 執行時需制作財産清單,由在場人員籤字确認。
    • 車輛等特殊財産需通過交警部門協助扣押。

三、注意事項

  1. 債務人轉移財産的處理
    若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産,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撤銷其行為或申請財産保全。

  2. 非法處置的法律後果
    擅自處置被扣押財産(如隱藏、變賣)可能構成犯罪,面臨刑事責任。

四、法律依據

扣押并變賣債務人財産必須通過合法途徑(如行使擔保物權或申請法院執行),禁止債權人私自操作。建議優先通過訴訟程式保障權益,避免因程式違法導緻權利受損。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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