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poinding
detain; hold in; distrainment; distraint; seize; sequester; sequestrate
【經】 attaching; impound; sequestration
combine; equally
sell off
【法】 debtor estate
在漢英法律語境下,“扣押并變賣債務人財産”指債權人通過法定程式,對債務人資産實施強制控制(扣押)後予以出售(變賣),以實現債權清償的法律行為。其核心含義及流程如下:
扣押(Seizure/Distraint)
指司法機關或授權機構(如法院執行局)依法對債務人的動産或不動産采取強制措施,剝奪其處分權的過程。扣押需基于生效法律文書(如判決書、仲裁裁決),旨在防止財産轉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法院可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財産(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庫)。
變賣(Disposal/Sale)
扣押財産經評估後,通過拍賣或折價方式出售,所得款項優先清償債務。若拍賣流拍,可協議變賣或以物抵債。
操作規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産的規定》第2條(來源:中國法院網法規庫)。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表述 | 適用場景 |
---|---|---|
扣押財産 | Seizure of assets | 司法執行程式 |
變賣資産 | Disposal of assets | 拍賣/協議出售環節 |
執行債務人財産 | Enforcement against debtor's property | 整體債權實現過程 |
扣押財産價值應與債務規模相當,禁止超标的查封(《民事訴訟法》第242條)。
變賣所得按法定順序分配:執行費用→擔保債權→普通債權(《企業破産法》第113條)。
債務人可提出執行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或申請暫緩執行。
權威參考來源:
關于“扣押并變賣債務人財産”的法律含義及程式,結合我國法律規定,具體解釋如下:
合法權利基礎
禁止私自扣押
個人無權擅自扣押財産,否則構成違法行為,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主導變賣
特殊程式要求
債務人轉移財産的處理
若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産,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撤銷其行為或申請財産保全。
非法處置的法律後果
擅自處置被扣押財産(如隱藏、變賣)可能構成犯罪,面臨刑事責任。
扣押并變賣債務人財産必須通過合法途徑(如行使擔保物權或申請法院執行),禁止債權人私自操作。建議優先通過訴訟程式保障權益,避免因程式違法導緻權利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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