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tention of ship
arrest; detain; hold in custody; intern; withhold
【經】 arrestment; arrests; detainment; withhold
shipping; watercraft
【經】 ship
扣留船舶(Detention of Vessel)指有權機關依法暫時限制船舶移動或運營的強制措施,通常因法律糾紛、行政違規或司法程式引發。其核心含義包括:
海事法院為保障海事請求(如貨損、租約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别程式法》第21條對船舶實施保全扣押。船舶所有人、光租人或責任保險人需提供擔保方可釋放(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海事訴訟特别程式法》司法解釋)。
海關、海警或港口當局因船舶違反出入境管理、走私或安全缺陷(如未持有有效證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55條采取滞留措施,直至違規行為消除(來源:交通運輸部《海上交通安全法》條文釋義)。
注:扣留(Detention)區别于扣押(Arrest),前者涵蓋行政與司法行為,後者特指司法保全程式。國際公約如《1999年國際扣船公約》亦對扣船條件作出統一規範。
扣留船舶(或稱扣押船舶)是海事法律中的一項特殊司法措施,主要用于保障海事請求的實現。以下從定義、法律依據、適用條件等方面進行綜合解釋:
扣留船舶指海事法院根據申請,依法對船舶實施限制移動或滞留的強制措施,屬于海事請求保全的核心手段。其目的是為海事訴訟提供財産擔保,确保判決執行,而非最終執行手段。根據實施階段不同,可分為訴前扣押(訴訟前申請)和訴訟中扣押。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海事訴訟特别程式法》及國際公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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