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的英文解釋翻譯、管轄權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jurisdictional
【法】 jurisdictional
例句:
- 伯爵領主在中世紀的德國對某個特定地區有領土管轄權的人
A man in me***val Germany who had jurisdiction over a particular territory.
- 警察分局位于管區内并對其行使管轄權的警察局
The police station situated in and having jurisdiction over such a district.
分詞翻譯:
管轄的英語翻譯:
administer; domination; police; rule
權的英語翻譯: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專業解析
管轄權(jurisdiction)是指司法或行政機關依法對特定案件、人員或區域行使審判、裁決或管理權力的法定範圍。其核心在于界定權力行使的合法性與有效性邊界,是法律效力的空間與對象延伸。
一、基礎定義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管轄權對應英文"jurisdiction",包含三層内涵:
- 地域範圍:法院對特定地理區域内案件的審理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條确立的屬地管轄原則);
- 事項權限:司法機關處理特定類型争議的資格(如專屬管轄適用于不動産糾紛);
- 層級劃分:不同級别司法機關的職能分工(基層法院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受案差異)。
二、分類體系
- 屬地管轄(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基于行為發生地或結果地确立權力範圍,常見于刑事案件;
- 屬人管轄(Personal Jurisdiction):依據當事人國籍或住所确立,如涉外婚姻案件;
- 專屬管轄(Exclusive Jurisdiction):特定法院獨享審理權,如中國海事法院對海事糾紛的管轄;
- 協議管轄(Contractual Jurisdiction):當事人通過書面協議約定管轄法院,受《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約束。
三、適用原則
- 實際控制原則:英美法系強調被告人身或財産在管轄區域内的實際存在;
- 最密切聯繫原則:大陸法系側重案件與管轄地的實質關聯性;
- 國際禮讓原則:跨境争議中對他國司法主權的尊重,體現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條。
四、沖突解決
管轄權競合時,中國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5條,采用"先受理"規則。國際層面則通過《布魯塞爾條例》等條約協調管轄沖突。
網絡擴展解釋
管轄權是法律體系中關于案件審理權限的核心概念,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基本定義
管轄權指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權限。它包含兩個關鍵條件:
- 标的物管轄權(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法院對特定類型案件的審理權(如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分工)。
- 個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法院對案件當事人行使裁決的權力,例如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轄依據。
在國内法中,管轄權需以審判權為前提,即法院必須先具備審理某類案件的資格,才能進一步确定具體由哪個法院管轄。
二、分類與適用
-
國内司法管轄
- 級别管轄:根據案件性質、社會影響等劃分法院層級權限。例如:
- 基層法院管轄普通一審民事案件;
- 中級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或本轄區内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 地域管轄:通常以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侵權行為地等作為管轄标準。
-
國際法中的國家管轄權
作為國家主權的一部分,管轄權體現為:
- 屬地管轄:對本國領域内的人和事行使管轄;
- 屬人管轄:對本國公民的域外行為進行約束;
- 保護性管轄:對危害本國利益的行為行使管轄。
三、特殊情形與争議
- 刑事案件:偵查權一般由公安機關行使,但自訴案件直接由法院受理。當事人可提出管轄權異議,需說明理由并由法院審查。
- 合意管轄與應訴管轄:當事人可通過協議選擇法院(合意管轄),或被告未提異議而應訴時視為接受管轄(應訴管轄)。
四、相關法律概念
管轄權與獨立權(自主處理内政外交)、平等權(國家地位對等)、自衛權(維護國家安全)共同構成國家基本權利。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管轄規則,可參考《民事訴訟法》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部分内容來源于。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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