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ithhold agent
buckle; button; deduct; detain; smash
【機】 tie
capture; hand in; hand over; pay
obligor
【經】 obligator; obligor
在漢英財稅法律語境中,“扣繳義務人”指依照法律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其核心含義與英譯如下:
扣繳義務人 (Withholding Agent)
指在向納稅人支付所得或收取款項時,依法代稅務機關扣繳其應納稅款并按時繳庫的主體。例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明确規定,扣繳義務人必須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征管法》解讀)。
扣繳義務由《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等直接規定,拒絕履行将承擔滞納金及罰款(《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
既是納稅人(如繳納自身企業所得稅),又是扣繳主體(如代扣員工個稅)。
扣繳流程包括計算稅款、代扣資金、申報繳納、向納稅人提供完稅憑證(如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
中文術語 | 英文術語 | 適用場景 |
---|---|---|
扣繳義務人 | Withholding Agent | 通用法律文本(如OECD範本) |
代扣代繳義務人 | Tax Withholding Agent | 中國稅法官方英譯文件 |
稅款扣繳方 | Withholding Party | 跨境合同條款 |
參考來源:
財政部《稅收術語英漢對照表》(2020版)明确采用“Withholding Agent”作為标準譯法(來源:財政部官網政策庫)。
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需按《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代扣員工工資、獎金所得個稅(來源:全國人大《個人所得稅法》條文)。
境内企業向境外非居民企業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時,需扣繳10%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但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50%至3倍罰款。情節嚴重者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注:以上法律條款及釋義均引自中國政府網、國家稅務總局及財政部公開發布文件,鍊接詳見來源标注。
扣繳義務人是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其核心職責是協助稅務機關完成稅收征管,确保稅款及時足額繳納。以下是詳細解釋:
法律定位
扣繳義務人并非實際納稅人,而是稅收征管中的“中間人”,需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
範圍
包括企業、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具備財務責任能力的單位或個人。
稅款代扣代繳
稅務管理流程
若未履行義務,可能面臨滞納金、罰款等處罰;若納稅人拒絕繳稅,扣繳義務人需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通過以上分析可見,扣繳義務人是稅收征管體系的重要環節,其義務覆蓋多個稅種,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具體操作可參考《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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