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oard of labor
labor; labour; physical labor; work; working; yakka
【經】 labour
branch; department; dept.
【經】 Dept.; segment
勞動部門(Láodòng Bùmén)在中文語境中通常指政府機構中負責管理勞動就業、勞動關系、職業技能開發、勞動權益保障等事務的職能部門。其核心含義與英文對應如下:
勞動部門(Labor Department/Authority)
指依法行使勞動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負責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監督執行與公共服務,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該部門對勞動合同、工資福利、勞動安全、社會保險等實施綜合管理 。
就業服務與市場調控
Employment Services & Market Regulation
組織實施就業促進政策,管理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職業介紹、失業監測及勞動力資源調配 。
勞動關系協調
Labor Relations Mediation
監督勞動合同制度,處理勞動争議仲裁,協調集體協商機制,預防化解勞動糾紛(來源:《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勞動監察與權益保障
Labor Inspection & Rights Protection
依法查處違法用工行為,保障工資支付、工時休假等法定權益,監督勞動安全衛生标準執行(來源: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職業技能開發
Vocational Skill Development
管理職業資格認證體系,推動職業技能培訓與評價,促進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 。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Department"(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前);
現行常用"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MOHRSS) 。
美國勞工部(U.S. Department of Labor)、國際勞工組織(ILO)術語體系采用"Labor Administration" 指代勞動行政管理系統。
中國勞動部門的職權源于《勞動法》《就業促進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框架,其機構設置隨國務院改革調整。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為最高層級勞動事務主管部門,地方設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來源: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
勞動部門是政府中負責勞動相關事務管理的職能部門,其名稱和職責在不同曆史時期有所調整。以下是詳細解釋:
勞動部門現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人社局),其名稱根據行政層級不同有所區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條明确規定,國務院及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或本區域的勞動工作。
如需更詳細政策或地方性規定,可參考各地人社局官網或國務院發布的勞動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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