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ingle shipowner
alone; only
a; an; each; one; per; same; single; whole; wholehearted
【醫】 mon-; mono-; uni-
holder; possessor
【經】 proprietary; proprietor
"唯一所有人"是法律與商業領域的重要術語,對應英文為sole owner或sole proprietor,指對某一財産或企業擁有完全且排他性權利的自然人或法人實體。其核心特征包含以下三方面:
排他性權利
唯一所有人對标的物(如不動産、企業資産)享有獨占性控制權,可獨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所有權人有權依法排除他人幹涉。
責任承擔方式
在商業場景中,唯一所有人通常以個人財産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美國《統一商法典》(UCC)将此類主體定義為未設立獨立法人結構的個體經營者。
權利證明形式
不動産領域需通過《不動産權證書》登記确認唯一所有人身份,該證書依據《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頒發,具有法定公示效力。
該術語常見于企業類型劃分(如個體工商戶)、遺産繼承糾紛及跨國資産并購協議中。牛津法律數據庫(Oxford Legal Dictionary)将其與joint ownership(共同所有)對比時強調,唯一所有人無需與其他主體協商即可作出財産處置決策。
“唯一所有人”是法律和日常用語中常見的組合詞,需從“唯一”和“所有人”兩部分綜合理解:
唯一(wéi yī)
表示“隻有一個,獨一無二”,強調排他性和獨特性。例如:“這是唯一可行的方案”。
所有人(suǒ yǒu rén)
指對某物或權利擁有完全所有權的主體,即“持有所有權的人”。例如:“房産證上的所有人需籤字”。
“唯一所有人”指在特定範圍内對某物或權利擁有排他性、不可分割所有權的個體或實體,常見于法律、商業場景。例如:
需注意:實際使用中需結合具體語境,部分場景可能涉及共有權或特殊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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