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sworn witness
not
make a pledge; make a vow; plight; swear; take an oath
【經】 affidavit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經】 witness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未宣誓的證人”(Unsworn Witness)指在法庭作證前未經過正式宣誓或鄭重聲明程式的證人。其核心特征與法律意義如下:
證人作證前需通過宣誓(Oath)或非宗教性質的鄭重聲明(Affirmation),承諾所述内容真實,否則承擔僞證罪責任。未宣誓即未完成此法定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
在普通法系(如英美法)中,未宣誓證言通常不作為有效證據,因缺乏法律責任約束。部分大陸法系國家(如中國)允許特殊情況下(如未成年人)不經宣誓作證,但法庭需審查其證言可信度。
多數司法轄區要求證人在庭審、 deposition(庭外證詞采集)等正式場合必須宣誓。例如《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603條明确規定證人需通過宣誓或聲明保證證言真實性。
未宣誓證言在刑事審判中可能被排除(如美國部分州),而民事案件或行政程式中可能作為輔助證據(需結合其他證據補強)。
因未進行具法律效力的宣誓,追究證人虛假陳述的僞證罪存在程式障礙(需證明其故意欺詐,如澳大利亞《1901年司法法》第13條)。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 | 適用場景示例 |
---|---|---|
未宣誓的證人 | Unsworn Witness | 證人拒絕宣誓或程式疏漏 |
未經鄭重聲明證人 | Witness Not Affirmed | 非宗教替代程式未完成 |
兒童證人 | Child Witness (Unsworn) | 法庭豁免未成年人的宣誓義務 |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全國人大法律庫)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第88條(中國法院網)
: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603 (U.S. Courts)
: Canada Evidence Act, Section 16 (Justice Laws Canada)
: Youth Just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99, Section 55 (UK Legislation)
: Wigmore on Evidence, §1818 (證據法權威著作)
: Judiciary Act 1901, Section 13 (Australian Federal Register)
根據相關法律定義和司法實踐,對“未宣誓的證人”的解釋如下:
“未宣誓的證人”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未通過正式宣誓程式,但依然提供案件相關陳述的自然人。這一概念主要與不同法系的程式要求相關。
我國法律要求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僅規定證人有義務出庭作證,但未明确要求必須宣誓。證人證言的效力取決于其真實性,作僞證需承擔法律責任。
與其他法系的對比
特殊情形
對于未成年人、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表達的人群,司法機關可能采取不要求宣誓但記錄證言的方式,但需有其他證據佐證其可信度。
“未宣誓”這一程式差異反映了大陸法系重實質審查、輕形式要件的特點,與我國訴訟法“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一緻。
廠長齒槽觸變膠體初步建議純結核菌素磁鐵吸出術磁緻伸縮振蕩器單純化當被允許時殿碘耐量試驗骶淋巴叢分類歸并生成程式分子内遷移作用傅裡葉數負債高密試雙極性碼功能預選拐折固定斜管微壓計咳乃定脈沖碼女低音絨毛膜下的散列編碼熟練的填充器調碼器外切圓的完整分析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