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sworn witness
not
make a pledge; make a vow; plight; swear; take an oath
【经】 affidavit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经】 witness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未宣誓的证人”(Unsworn Witness)指在法庭作证前未经过正式宣誓或郑重声明程序的证人。其核心特征与法律意义如下:
证人作证前需通过宣誓(Oath)或非宗教性质的郑重声明(Affirmation),承诺所述内容真实,否则承担伪证罪责任。未宣誓即未完成此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
在普通法系(如英美法)中,未宣誓证言通常不作为有效证据,因缺乏法律责任约束。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如中国)允许特殊情况下(如未成年人)不经宣誓作证,但法庭需审查其证言可信度。
多数司法辖区要求证人在庭审、 deposition(庭外证词采集)等正式场合必须宣誓。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3条明确规定证人需通过宣誓或声明保证证言真实性。
未宣誓证言在刑事审判中可能被排除(如美国部分州),而民事案件或行政程序中可能作为辅助证据(需结合其他证据补强)。
因未进行具法律效力的宣誓,追究证人虚假陈述的伪证罪存在程序障碍(需证明其故意欺诈,如澳大利亚《1901年司法法》第13条)。
中文术语 | 英文对应 | 适用场景示例 |
---|---|---|
未宣誓的证人 | Unsworn Witness | 证人拒绝宣誓或程序疏漏 |
未经郑重声明证人 | Witness Not Affirmed | 非宗教替代程序未完成 |
儿童证人 | Child Witness (Unsworn) | 法庭豁免未成年人的宣誓义务 |
权威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全国人大法律库)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8条(中国法院网)
: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603 (U.S. Courts)
: Canada Evidence Act, Section 16 (Justice Laws Canada)
: Youth Just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99, Section 55 (UK Legislation)
: Wigmore on Evidence, §1818 (证据法权威著作)
: Judiciary Act 1901, Section 13 (Australian Federal Register)
根据相关法律定义和司法实践,对“未宣誓的证人”的解释如下:
“未宣誓的证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未通过正式宣誓程序,但依然提供案件相关陈述的自然人。这一概念主要与不同法系的程序要求相关。
我国法律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仅规定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但未明确要求必须宣誓。证人证言的效力取决于其真实性,作伪证需承担法律责任。
与其他法系的对比
特殊情形
对于未成年人、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表达的人群,司法机关可能采取不要求宣誓但记录证言的方式,但需有其他证据佐证其可信度。
“未宣誓”这一程序差异反映了大陆法系重实质审查、轻形式要件的特点,与我国诉讼法“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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