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ssumption of risk
at stake; danger; hazard; jeopardy; peril; risk
【醫】 risk
【經】 risk
bear; burden; onus; responsibility; shoulder; tote
【經】 load; tax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危險負擔”作為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及英文對應如下:
危險負擔(wēi xiǎn fù dān)
英文對應詞: Risk-bearing 或 Burden of Risk
法律内涵: 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導緻标的物毀損、滅失時,損失風險的分配責任。其核心在于确定哪一方當事人需承擔意外損失的法律後果。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風險負擔條款釋義
買賣合同
在貨物買賣中,風險負擔涉及所有權轉移與交付的關系。例如:
租賃/保管合同
承租人/保管人因過失導緻标的物損毀時,需承擔風險責任(如《民法典》第893條保管人賠償責任)。
危險負擔解決非因過錯導緻的損失分配;違約責任則以當事人過錯為前提。
可通過合同約定(如FOB術語中裝船後風險轉移)、法律規定(交付主義)或司法判定确定。
“危險負擔是債法中對意外損失的特殊分配機制,其本質在于公平原則下對不幸損害的合理歸屬。”
——《合同法原理》(王利明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328頁
甲向乙購買瓷器,約定送貨上門。運輸途中因地震損毀,若風險未轉移,甲可拒絕付款;若已轉移(如交付承運人),乙仍可請求付款。
The burden of risk in this transaction lies with the buyer after the goods are handed over to the carrier.
注:法律術語的適用需結合具體法域(如大陸法系vs英美法系),實踐中應以現行法規及合同條款為準。
危險負擔,亦稱風險負擔,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主要涉及标的物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毀損、滅失時損失的分配規則。以下是詳細解釋:
危險負擔指在買賣合同中,标的物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發生毀損或滅失時,确定由哪一方承擔損失的法律制度。其核心特征包括:
我國《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采用交付主義原則:
學界對風險負擔範圍存在争議,主流觀點認為其僅涉及價金風險(即買受人是否需繼續支付價款)。實務中需注意:
示例:甲向乙購買一台設備,約定送貨上門。若設備在運輸途中因地震損毀:
安全閥被邀請者比較運算符草率的測量範圍出境簽證反複衰落放火癖封建法學家輻射鍋爐公用工程國際安培故障模拟旱橋化膿性牙周膜炎回答插口焦油藍開環輸出阻抗籠狀化合物凝集能配罩鉛包電纜球磨機滾筒缺氧症熱過程燒堿塊舌牽引雙連循環表樹枝狀的委任管理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