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職責英文解釋翻譯、監護人的職責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guardianship
分詞翻譯:
監護人的英語翻譯:
guardian; keeper; tutor
【經】 guardain
職責的英語翻譯:
business; duty; obligation; office; part; responsibility; trust
【化】 duty; responsibility
【經】 responsibility
專業解析
監護人的職責(Guardianship Duties)
一、法律定義與核心責任
監護人(Guardian)指依法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礙者等)的人身、財産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自然人或組織。其職責主要包括:
- 人身監護(Personal Guardianship)
- 保障被監護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食物、住所、醫療照護等。
- 确保其接受義務教育,維護其身心健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4條)。
- 財産管理(Property Management)
- 妥善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産,非為被監護人利益不得處分其財産(如不動産、金融資産等)。
- 禁止侵占、濫用被監護人財産(《民法典》第35條)。
- 法定代理(Legal Representation)
- 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如籤訂合同、訴訟代理等。
- 在醫療、教育等重大事項中行使決策權。
二、中英術語對照與適用場景
- 監護人類型
- 法定監護人(Statutory Guardian):由法律直接指定(如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當然監護人)。
- 指定監護人(Appointed Guardian):由法院或相關部門指定(如對失能老人的監護)。
- 職責邊界
- 英文術語“Fiduciary Duty”(信義義務)強調監護人需以被監護人利益為最高優先,避免利益沖突。
- 中文法律語境下,監護人行為需符合“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民法典》第35條)。
三、特殊情形與法律責任
- 監護終止
- 被監護人恢複民事行為能力或死亡時,監護關系終止,監護人需清算并移交財産。
- 失職後果
- 監護人濫用權利造成被監護人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可撤銷其資格(《民法典》第36條)。
權威參考來源
- 中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九條(全國人大官網)
- 國際定義:美國統一監護程式法案(Uniform Guardianship Act)對“Guardian of Person/Property”的職責界定(美國司法部資源庫)
- 法律術語對照:Black's Law Dictionary 對“Guardianship”的解釋(學術出版社,第11版)
(注:若鍊接無法訪問,請通過官網搜索具體法律條文或術語庫。)
網絡擴展解釋
監護人的職責是指依法對被監護人(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産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管理和代理的法律義務。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其核心職責可歸納為以下五方面:
一、人身保護
- 生命健康權保障
提供安全的生活環境,預防疾病,關注身體指标(如體溫、血壓)并及時就醫。
- 日常生活照料
包括飲食、居住、衛生等基本生活需求,确保被監護人維持正常生活狀态。
- 心理健康與權益維護
引導正确價值觀,保護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人格權益。
二、財産管理
- 財産保管與合理使用
管理被監護人財産,僅可為被監護人利益處分財産(如教育、醫療支出)。
- 防止財産侵害
防止財産被非法侵占或不當流失,代理財産相關民事活動(如籤訂合同)。
三、民事代理與訴訟
- 代理民事法律行為
作為法定代理人,實施購物、租賃等民事活動。
- 訴訟代理
當被監護人權益受侵害時,代理其參與訴訟。
四、教育與行為引導
- 品德與法治教育
培養良好道德品質,引導遵守法律法規。
- 學業與能力發展
保障接受教育權利,促進智力、體質全面發展。
五、法律責任與特殊情形
- 履職原則
需遵循“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尊重其真實意願(針對成年人)。
- 失職後果
不履職或侵害權益的,需承擔民事或法律責任,甚至被撤銷監護資格。
- 緊急情況處理
突發事件導緻監護人無法履職時,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應提供臨時照料。
法律依據:主要依據《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結合具體情形細化職責。監護人需綜合履行上述義務,确保被監護人權益最大化。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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