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ay witness
layman; nonprofessional; out of one's element
【醫】 laity; layman
【經】 laity; layman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經】 witness
外行證人(英文:Lay Witness)是法律術語,指在法庭上提供證言的普通證人,其證詞内容基于個人感官直接感知的事實(如所見、所聞),而非憑借專業知識或技能作出的分析推斷。該術語的核心在于區分不具備專業資質的普通人與具備特定領域資質的專家證人(Expert Witness)。
證詞性質限制
外行證人僅能陳述其親身經曆或觀察到的具體事實(例如:“我看到被告在案發時間出現在現場”),不得發表意見性結論或專業判斷(如推斷事件原因)。這一限制源于證據規則中的“意見證據排除原則”,旨在保證證詞的客觀性。
與專家證人的區别
專家證人需具備特定領域的專業知識(如法醫、工程師),可基于專業分析提出推論性意見(例如:“根據傷口形态,兇器應為雙刃刀具”)。而外行證人的證詞僅涉及基礎事實描述,無需專業背景支撐。
法律依據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證人需“就其所知悉的案件情況作證”,隱含對外行證人陳述範圍的限定。英美證據法中亦有明文區分“事實證言”(Fact Testimony)與“意見證言”(Opinion Testimony),外行證人僅能提供前者。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定義“Lay Witness”為:“A witness not qualified to testify as an expert, whose testimony is confined to personal observations and experiences.” (非專家資質的證人,其證言限于個人觀察與經曆)。
《元照英美法詞典》
明确區分外行證人與專家證人的職能,強調前者“不得發表推論性意見”,其證詞價值取決于事實描述的清晰度與可信度。
外行證人是司法程式中最常見的證人類型,其證詞構成案件事實認定的基礎。法庭需通過交叉詢問驗證其觀察力、記憶可靠性及潛在偏見,确保事實陳述的準确性。這一角色設計體現了“事實與意見分離”的證據法基本原則,維護審判的公正性。
“外行證人”是法律術語中用于描述特定類型證人的概念,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外行證人指不具備專業知識的普通證人,其證言基于親身感知的案件事實而非專業判斷。與專家證人(如鑒定人)不同,外行證人僅陳述自己直接經曆或觀察到的情況,不涉及技術性分析。
對比項 | 外行證人 | 專家證人(如鑒定人) |
---|---|---|
知識背景 | 無專業領域知識 | 具備特定專業技術資格 |
證言内容 | 陳述親身經曆的事實 | 提供專業分析或技術判斷 |
可替代性 | 不可替代(因經曆唯一) | 可更換具有同等資質的其他專家 |
法律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 《司法鑒定程式通則》等 |
注:該概念在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中存在差異,如大陸法系嚴格區分證人與鑒定人,而部分英美法系國家将鑒定人歸為專家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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