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e facto corporation
practicality; practice; reality
【計】 achieved
exist; indwell; lie; occur; presence; existence
【法】 entity; existence
company; corporation; division; firm; Inc
【醫】 company
【經】 concern; corp; establishment; firm; incorporation; syndicate
中文釋義
“實際存在的公司”指依法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有實體經營場所和運營活動的企業組織,區别于空殼公司或虛拟實體。其核心特征包括:
英文對應術語
在英美法系中常譯為“bona fide company” 或“operating entity”,強調公司的真實性與持續經營屬性。例如:
法人獨立性
公司作為獨立法律主體,可擁有資産、籤訂合同并承擔法律責任(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條)。
實體運營證據
與空殼公司的區别
“實際存在的公司”需排除以下特征:
商業合作
合作夥伴需核實公司實體性以規避欺詐風險(如通過企業征信報告)。
法律合規
在反洗錢(AML)審查中,金融機構需确認客戶是否為“實際運營實體”(依據FATF建議第24條)。
國際投資
外國投資者常要求目标公司提供實體運營證明(如供應鍊記錄、客戶合同),以評估投資真實性(參考UNCTAD《世界投資報告》)。
法律依據
國際标準
注:因部分文獻數據庫需權限訪問,建議通過官方平台(如OECD iLibrary、法律數據庫)獲取全文。定義與标準以最新修訂版本為準。
“實際存在的公司”是指依法設立并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參與市場活動、承擔法律責任的經濟實體。以下從核心特征和分類兩方面進行解釋:
法人資格
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能獨立擁有財産、籤訂合同、起訴應訴,與股東個人財産分離。例如,公司債務僅以自身資産清償,股東僅承擔出資範圍内的責任。
營利性目的
公司以盈利為核心目标,通過生産、銷售或投資等商業活動獲取利潤,區别于非營利組織。
有限責任制度
股東對公司債務的責任限于其出資額或認購股份,個人財産不受牽連。例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擔責。
有限責任公司
適合中小型企業,股東人數較少(1-50人),決策靈活,常見于初創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通過發行股票募集資本,股東以認購股份為限擔責,適合大型企業,如上市公司。
總結來看,“實際存在的公司”需滿足法律注冊程式,具備獨立法人地位,并通過商業活動實現盈利。具體類型選擇可參考《公司法》或咨詢專業機構(部分内容綜合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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