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cessory after the fact
after the event; afterwards
【法】 after the fact; ex post; post factum
accessary; accessary criminal; accessorial
【法】 accession offender; accessory to a crime; accomplice
accomplice under duress; assisting offender
"事後從犯"是刑法學中的重要概念,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對應"accessory after the fact"。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條,其核心定義包含三個要件:
英美法系中的"accessory after the fact"定義與我國刑法存在差異,根據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其構成要求幫助行為能使犯罪人逃避逮捕或懲罰,且部分司法轄區要求主犯與從犯存在事前共謀。
在刑事責任承擔方面,我國刑法規定事後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區别于事前共犯的處罰原則(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釋義》)。該制度設計體現了"期待可能性"理論,即行為人在犯罪完成後介入的幫助行為,其可譴責性低于事前共謀情形(《法學研究》2018年第5期https://qk.cass.cn/fxyj/)。
根據中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解釋,“事後從犯”并非嚴格的法律術語,但可結合共犯理論進行解釋。以下是綜合分析:
基本定義
所謂“事後從犯”,通常指在犯罪行為完成後,明知他人已實施犯罪,仍通過藏匿、隱瞞或提供其他幫助行為,協助主犯逃避法律制裁的人員。例如,為主犯提供隱藏處所、銷毀證據等。
法律性質與認定條件
與一般從犯的區别
普通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如提供工具、望風等),其行為直接關聯犯罪實施階段;而“事後從犯”的幫助行為發生在犯罪完成後,需結合通謀情況判斷是否屬于共犯。
處罰原則
“事後從犯”的定性需結合是否參與事前通謀。法律更強調共同犯罪的整體性,單純事後幫助且無通謀的行為不屬于共犯範疇,但可能觸犯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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