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hallenge
application; apply; file; put in for; requisition
【經】 application; proposal
avoid; evade; parry; obviate; runaround; shy away; sidestep; slide over
【經】 avoidance
申請回避(shēnqǐng huíbì)是法律術語,指在訴訟或仲裁程式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仲裁員等與案件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時,依法請求其退出案件審理的行為。其英文對應表述為:
中國法律框架
國際司法實踐
中文情形 | 英文表述 |
---|---|
是本案當事人或近親屬 | Being a party or close relative to the case |
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 Having an interest in the case outcome |
擔任過證人、鑒定人等角色 | Having served as a witness or expert in the case |
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 | Other relationships affecting impartial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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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回避是訴訟法中的重要制度,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發現審判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存在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情形時,依法要求其退出案件審理的訴訟權利。以下是具體解析:
申請回避是指應當回避的人員未主動退出案件時,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相關人員不得參與審理。其核心目的是保障案件審理的公正性,防止因利益關聯或偏見導緻裁判不公。
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與案件處理直接相關的人員。
根據《民事訴訟法》等規定,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該制度在《民事訴訟法》第47條、第48條,《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中均有明确規定。例如,《民事訴訟法》第48條明确要求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時需說明理由。
申請回避是當事人維護訴訟公正的核心權利之一,通過排除可能偏頗的審理人員,确保司法程式合法性與公信力。若需具體操作建議,可進一步查閱《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或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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