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傭勞動(Wage Labor)指勞動者通過籤訂合同向雇主提供勞動力并獲得工資報酬的經濟關系,是資本主義生産方式的核心特征之一。該概念在漢英詞典中常被譯為"employment labor"或"wage labor",強調勞動者與生産資料分離後,通過市場交易出售勞動力商品的特征。
從法學視角看,雇傭勞動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将其定義為"勞動力成為商品的社會化生産形式",指出其本質是資本家占有生産資料,勞動者通過市場交換實現勞動力價值的過程。根據國際勞工組織《雇傭關系建議書》(R198),典型雇傭勞動應包含工作指示權、工作時間規定和勞動報酬支付三大法律特征。
現代勞動經濟學研究表明,雇傭勞動制度具有雙重性:既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存權,又隱含着勞資雙方議價能力不對等的矛盾。參考《牛津勞動法手冊》(2009)的論述,這種關系的确立需要同時滿足經濟從屬性和組織從屬性兩個要件。
注:本文參考來源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釋義本(2023修訂版)、國際勞工組織官網政策文件、Marx's Capital(Penguin Classics版)第17章相關内容。
雇傭勞動是資本主義制度下的核心勞動形式,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綜合解析:
雇傭勞動指無産者将勞動力作為商品出售給資本家,通過勞動為雇主創造剩餘價值的活動。這種勞動形式以工資為交換媒介,勞動者通過合同關系向雇主提供勞務,雇主則支付相應報酬。
起源于封建社會末期,隨着簡單商品經濟發展,勞動力與生産資料分離加劇,在工業革命後成為資本主義社會主導勞動形式。
馬克思指出這是資本主義生産關系的核心特征,工人"自由得一無所有",隻能通過出賣勞動力維持生存。這種勞動形态将人異化為資本增值工具,掩蓋了剝削實質。
當前仍是最主要的勞動組織形式,但衍生出靈活用工、平台經濟等新形态。法律通過勞動合同制度規範雙方權利義務,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
注:完整理論體系可參考馬克思《資本論》及相關政治經濟學文獻,實踐案例可通過等來源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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