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ime of the court session
adjudgement; adjudgment; judgement; justice; trial; try
【法】 hearing trial; hold court trial; sit in judgement; trying
hour; time; when; while
【化】 time
【醫】 tempo-; time
【經】 time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審判時間"(shěnpàn shíjiān)通常包含兩層核心含義,需結合具體法律程式理解:
審判程式的時間範圍
指法院從受理案件到作出裁判的整個司法過程所耗費的時間周期。例如:"該案審判時間曆時六個月"(The trial period for this case lasted six months)。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對公訴案件審理期限的規定。
庭審活動的時間節點
特指法庭開庭審理案件的具體日期與時段。例如:"審判時間定于2025年8月10日上午9點"(The trial is scheduled for 9:00 AM on August 10, 2025)。
參考:《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七條關于庭審時間公告的要求。
Trial Period / Duration of Trial
指案件審理全過程的持續時間,強調時間跨度。
例:The trial period shall not exceed six months for ordinary civil cases. (普通民事案件審判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rial" 詞條。
Trial Date / Hearing Time
指具體的開庭日期與鐘點,屬于程式性安排。
例:The court clerk notified all parties of the trial date. (書記員已向各方當事人通知審判時間)
來源:Oxford Dictionary of Law (9th ed.), "hearing" 詞條。
刑事與民事差異:
刑事案件審判時間受《刑事訴訟法》嚴格限制(如一審普通程式應在受理後2個月内審結),而民事案件依《民事訴訟法》可申請延長。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幹規定》法釋〔2000〕29號。
中英表述差異:
中文"審判時間"在英文中需根據語境選擇術語,避免直譯為"trial time"(非常規法律用語)。
可查閱《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trial" 詞項,其對審判階段的時間要素有系統解析。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要求刑事審判不得有"undue delay"(不當延誤),體現審判時間的程式正義價值。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可直接引用的網頁鍊接,以上内容依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及權威法律工具書編纂,術語解釋符合法律專業規範。)
審判時間指法院從受理案件到作出裁判的法定審理期限,具體時長需根據案件類型(刑事/民事)及審理程式(普通/簡易)綜合确定。以下是分類說明:
一審普通程式
二審程式
普通程式
簡易程式
二審程式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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