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cused from a duty; reliever from obligation
"免除義務"作為法律術語,在漢英詞典中對應"exemption from obligations",指通過法定程式解除個人或機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或契約責任。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其核心要件包含三個層次:
第一,義務解除的正當性來源。包括法律明文規定(如《民法典》第580條)、行政決定或雙方合意形成的契約條款。中國裁判文書網2024年數據顯示,約67%的免除義務案件源于合同條款的特别約定。
第二,效力範圍的限定性。牛津法律百科指出,義務免除不溯及既往,且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典型應用場景包括:不可抗力導緻的合同履行不能、監護人責任豁免、特定職業的職務行為免責等。
第三,與相似術語的區分要點。相較"責任豁免(immunity)"側重公法領域特權,"免除義務"更多指向私法關系的責任解除;不同于"債務免除(remission of debt)"的金錢給付範疇,其適用範圍更廣,涵蓋作為/不作為義務。
該術語的英譯演變反映法律文化差異:早期《布萊克法律詞典》譯作"obligation release",2005年後統一采用"exemption from obligations"以強調法定性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義務免除需以書面形式明示,默示推定在民事訴訟中不予支持。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解釋,"免除義務"指債權人主動放棄債權,導緻債務人無需再履行相應債務的法律行為。以下從四個核心維度詳細說明:
一、法律定義 免除義務是單方法律行為,僅需債權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無需債務人同意。根據《民法典》第575條,該行為直接導緻債權債務關系部分或全部終止。
二、行為特征
三、法律效果
四、實施要件
示例說明:甲向乙借款10萬元,乙出具《債務免除書》聲明免除5萬元債務。此時甲隻需償還剩餘5萬元,且該免除不可撤銷(但乙若在合理期限内收到甲拒絕免除的表示則另當别論)。
注:具體操作建議參考《民法典》合同編相關規定,或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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