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nviolence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醫】 a-; non-; un-
appeal to arms; fly to arms; go to arms
【法】 appeal to arms; commit acts of violence; resort to force; vi et armis
claim; allege; advocate; assert; avouch; go for; protest; stand for
【法】 claim; hold out; protest
"不訴諸武力的主張"是國際關系與法律領域的重要原則,其核心含義為通過和平手段解決争端,反對以軍事行動作為首要選項。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與《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的釋義,該短語可直譯為"proposition of non-resort to force",包含以下三層内涵:
法理基礎
該主張植根于《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明确禁止成員國在國際關系中使用武力威脅或武力行為(聯合國官網,1945)。其英譯"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體現了國際法的強制性規範性質。
實踐維度
中國提出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中,"互不侵犯"(mutual non-aggression)條款與之形成互文關系。外交部《中國的和平發展》白皮書指出,該原則已促成200餘項邊界條約的締結(外交部官網,2011)。
例外情形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授權,安理會采取的集體安全行動及正當防衛權(inherent right of self-defence)不構成對此原則的違背。這種限定性解釋在ICJ尼加拉瓜訴美國案判決書中得到司法确認(國際法院官網,1986)。
該術語的完整英文表述"advocacy of peaceful dispute resolution through non-military means"揭示其本質是建立預防性外交機制,通過國際法院仲裁、斡旋調解等替代性争端解決方式(ADR)維護全球穩定。
“不訴諸武力的主張”指在解決争端或沖突時,明确提倡避免使用武力或暴力手段,轉而通過和平方式(如談判、協商、法律途徑等)達成目标的立場。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含義
該主張強調以非暴力手段應對矛盾,如外交斡旋、對話協商、國際法仲裁等。例如, 提到“主張通過談判解決國際争端,而不訴諸武力”, 也指出“鄰國邊界争端應協商解決,不應訴諸武力”。
應用場景
英語翻譯
可譯為"advocate nonviolence" 或"nonviolent resolution"。 提供的譯法為"nonviolence",而的例句使用了"instead of appealing to arms" 表達相似含義。
哲學與文化關聯
這一主張與中國古代思想中的“以柔克剛”策略(如提及的鬼谷子“陰道陽取”理念)及現代非暴力運動(如甘地、馬丁·路德·金的理論)存在共通性。
該主張體現了理性與克制的價值觀,旨在減少沖突代價,促進長期穩定。實際應用中需結合具體情境選擇最有效的和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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