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nviolence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医】 a-; non-; un-
appeal to arms; fly to arms; go to arms
【法】 appeal to arms; commit acts of violence; resort to force; vi et armis
claim; allege; advocate; assert; avouch; go for; protest; stand for
【法】 claim; hold out; protest
"不诉诸武力的主张"是国际关系与法律领域的重要原则,其核心含义为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反对以军事行动作为首要选项。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与《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释义,该短语可直译为"proposition of non-resort to force",包含以下三层内涵:
法理基础
该主张植根于《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明确禁止成员国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为(联合国官网,1945)。其英译"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体现了国际法的强制性规范性质。
实践维度
中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互不侵犯"(mutual non-aggression)条款与之形成互文关系。外交部《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指出,该原则已促成200余项边界条约的缔结(外交部官网,2011)。
例外情形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安理会采取的集体安全行动及正当防卫权(inherent right of self-defence)不构成对此原则的违背。这种限定性解释在ICJ尼加拉瓜诉美国案判决书中得到司法确认(国际法院官网,1986)。
该术语的完整英文表述"advocacy of peaceful dispute resolution through non-military means"揭示其本质是建立预防性外交机制,通过国际法院仲裁、斡旋调解等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ADR)维护全球稳定。
“不诉诸武力的主张”指在解决争端或冲突时,明确提倡避免使用武力或暴力手段,转而通过和平方式(如谈判、协商、法律途径等)达成目标的立场。以下是详细解释:
核心含义
该主张强调以非暴力手段应对矛盾,如外交斡旋、对话协商、国际法仲裁等。例如, 提到“主张通过谈判解决国际争端,而不诉诸武力”, 也指出“邻国边界争端应协商解决,不应诉诸武力”。
应用场景
英语翻译
可译为"advocate nonviolence" 或"nonviolent resolution"。 提供的译法为"nonviolence",而的例句使用了"instead of appealing to arms" 表达相似含义。
哲学与文化关联
这一主张与中国古代思想中的“以柔克刚”策略(如提及的鬼谷子“阴道阳取”理念)及现代非暴力运动(如甘地、马丁·路德·金的理论)存在共通性。
该主张体现了理性与克制的价值观,旨在减少冲突代价,促进长期稳定。实际应用中需结合具体情境选择最有效的和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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