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sidual ownership
剩餘所有權(Residual Ownership)是法律經濟學中的核心概念,指在債務清償和其他優先權益分配後,對資産或企業剩餘價值的法定索取權。該術語在英美法系中常與公司治理和信托結構相關聯。
從法律視角分析,剩餘所有權包含三個特征:
在信托法領域,剩餘所有權表現為委托人設立信托後,受益人對信托終止時剩餘財産的請求權。英國《2000年受托人法案》第11條将此定義為"剩餘受益權"。
注:權威參考文獻可參見:
剩餘所有權是企業理論中的核心概念,主要包含以下兩方面的權利:
剩餘索取權
指對企業收入扣除所有固定合同支付(如工資、稅費、債務利息等)後的剩餘利潤的要求權。例如,股東作為企業所有者,享有分紅權,即典型的剩餘索取權。
剩餘控制權
由于契約的不完全性,存在未被法律或合同明确規定的決策權。例如,企業經營者在日常運營中可根據市場變化調整策略,這類靈活決策權即剩餘控制權。其作用在于解決代理問題,通過賦予決策權與收益權,降低管理者與所有者之間的利益沖突。
實際應用場景
在農業領域,農戶的剩餘所有權體現為:①對生産經營成果(扣除必要提留)的財産權利;②在契約框架内根據市場需求調整生産計劃的自主權。這一機制通過将控制權與收益權結合,激勵農戶提高生産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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