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residual ownership
剩余所有权(Residual Ownership)是法律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指在债务清偿和其他优先权益分配后,对资产或企业剩余价值的法定索取权。该术语在英美法系中常与公司治理和信托结构相关联。
从法律视角分析,剩余所有权包含三个特征:
在信托法领域,剩余所有权表现为委托人设立信托后,受益人对信托终止时剩余财产的请求权。英国《2000年受托人法案》第11条将此定义为"剩余受益权"。
注:权威参考文献可参见:
剩余所有权是企业理论中的核心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的权利:
剩余索取权
指对企业收入扣除所有固定合同支付(如工资、税费、债务利息等)后的剩余利润的要求权。例如,股东作为企业所有者,享有分红权,即典型的剩余索取权。
剩余控制权
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存在未被法律或合同明确规定的决策权。例如,企业经营者在日常运营中可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策略,这类灵活决策权即剩余控制权。其作用在于解决代理问题,通过赋予决策权与收益权,降低管理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实际应用场景
在农业领域,农户的剩余所有权体现为:①对生产经营成果(扣除必要提留)的财产权利;②在契约框架内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生产计划的自主权。这一机制通过将控制权与收益权结合,激励农户提高生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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