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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工作的職業準則英文解釋翻譯、審計工作的職業準則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professional standards in auditing

分詞翻譯:

審計的英語翻譯:

audit
【經】 audit; comptroller

工作的英語翻譯:

job; work; employment; labour; pursuit; task
【醫】 ergo-
【經】 job; operations; task

職業的英語翻譯:

employment; job; occupation; profession; vocation; work
【化】 profession
【經】 calling; employment; occupation; profession

準則的英語翻譯:

canon; criterion; norm; rule; standard
【計】 guide line
【經】 guideline; reference frame; standard

專業解析

審計工作的職業準則(Professional Standards for Audit Work)是規範審計人員執業行為的核心框架,其核心内容包括獨立性、專業勝任能力、客觀性等原則。以下是基于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一、職業準則的定義與核心原則

  1. 獨立性(Independence)

    審計人員必須保持形式與實質上的獨立,避免任何可能影響公正判斷的利益關系。如國際審計準則(ISA 200)強調,獨立性是審計意見可信度的基石。

    漢英對照:獨立性(Dúlìxìng)—Independence

  2. 專業勝任能力與勤勉盡責(Professional Competence and Due Care)

    要求審計師具備專業知識、技能及持續學習能力,并在工作中保持職業謹慎(如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1號)。

    漢英對照:專業勝任能力(Zhuānyè Shèngrèn Nénglì)—Professional Competence;勤勉盡責(Qínmiǎn Jìnzé)—Due Care

  3. 客觀性與公正性(Objectivity and Integrity)

    審計結論需基于充分證據,避免偏見或利益沖突(參考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 Code of Conduct Section 100)。

    漢英對照:客觀性(Kèguānxìng)—Objectivity;公正性(Gōngzhèngxìng)—Integrity


二、準則的具體實踐要求

  1.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與適當性(Sufficient Appropriate Audit Evidence)

    依據國際審計準則(ISA 500),審計師必須獲取足夠且可靠的證據以支持審計意見。

    漢英對照:審計證據(Shěnjì Zhèngjù)—Audit Evidence

  2. 保密義務(Confidentiality)

    未經授權不得披露客戶信息(如中國注冊會計師法第22條)。

    漢英對照:保密義務(Bǎomì Yìwù)—Confidentiality

  3. 遵循技術标準(Technical Standards Compliance)

    包括國際審計準則(ISA)或中國審計準則(CAS),确保審計程式規範(參考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标準)。

    漢英對照:技術标準(Jìshù Biāozhǔn)—Technical Standards


三、權威來源與依據

  1. 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理事會(IAASB)

    發布國際審計準則(ISA),全球審計實踐的核心框架。

    來源:IAASB官網

  2.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CICPA)

    制定《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職業道德規範。

    來源:CICPA準則目錄

  3. 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

    發布審計準則聲明(SAS)及職業行為守則。

    來源:AICPA職業準則


注:以上鍊接為相關機構官網,内容實時更新,建議直接訪問獲取最新準則文本。

網絡擴展解釋

審計工作的職業準則是規範審計行為、保障審計質量的核心框架,主要包括國家審計準則和審計職業道德準則兩部分。以下從定義、核心内容及作用等方面進行綜合說明:


一、審計準則的定義與法律依據

審計準則是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時必須遵循的法定行為規範,其制定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它明确了審計職責、權限、程式及質量評價标準,旨在保障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客觀性和權威性。


二、審計準則的核心内容

  1. 職責劃分

    • 被審計單位責任:确保財務資料真實性、合法性,建立内部控制等。
    • 審計機關責任:依法獨立審計,作出公正結論。
  2. 工作目标
    通過監督財政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促進廉政建設。

  3. 執行要求

    • 約束性條款:使用“應當”“不得”等強制性規定(如回避利益沖突、保持獨立性)。
    • 指導性條款:通過“可以”推介良好審計實務。

三、審計職業道德準則

根據《國家審計準則》第十五條,審計人員需恪守以下基本職業道德:

  1. 嚴格依法:按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式開展審計。
  2. 正直坦誠:堅持原則,不隱瞞問題,廉潔自律。
  3. 客觀公正:以充分證據支持結論,實事求是處理問題。
  4. 勤勉盡責:高效嚴謹,确保審計質量。
  5. 保守秘密: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禁止無關披露。

此外,審計人員需遵守紀律,如不接受宴請、不參與影響公正的活動等。


四、準則的作用與意義

  1. 規範行為:為審計人員提供統一操作标準,減少主觀隨意性。
  2. 防範風險:通過責任劃分和程式約束,降低審計風險。
  3. 提升公信力:确保審計結論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維護公共利益。

如需更完整的法規條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國家審計準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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