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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當的合并控訴英文解釋翻譯、不適當的合并控訴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multifariousness

分詞翻譯:

不適當的英語翻譯:

impropriety; inadequacy; inaptitude; incapacity; ineptitude; infelicity
insufficiency; unsuitability
【經】 inadequacy

合并的英語翻譯:

unite; ombination; incorporate; amalgamate; annexation; coalition
consolidation; meld
【計】 conflation; converging; merge; merging
【醫】 incorporate; incorporation
【經】 amalgamation; combination; conglomerate; consolidate; embody; fusion
incorporate; integration; merge

控訴的英語翻譯:

accuse; appeal; charge; complain; complaint; denounce; lawsuit
【法】 accuse; ad rectum; appeal; arrect; complain; delate; delation

專業解析

"不適當的合并控訴"是一個法律術語,尤其在英美法系語境下較為常見。從漢英詞典和法律專業角度解析如下:

核心含義解析:

  1. 不適當的 (Improper/Frivolous): 指缺乏法律依據、事實基礎,或出于惡意、騷擾目的而提出的。在法律程式中,這類行為常被視為對司法資源的濫用。
  2. 合并 (Joinder): 指在單一訴訟中将多個當事人(當事人合并)或多個訴訟請求(訴訟請求合并)合并審理的程式規則。旨在提高司法效率,避免重複訴訟。
  3. 控訴 (Accusation/Claim): 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指控或權利主張。

整體釋義: "不適當的合并控訴"指原告在單一訴訟中,将缺乏合理關聯性或法律依據的多項指控或針對多個被告的指控,進行不當合并并提出訴訟的行為。這種行為通常:

法律後果: 法院有權認定合并控訴為"不適當",并可能:

權威參考來源:

  1. 《元照英美法詞典》(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 - 該詞典是研究英美法術語的權威中文工具書,對"joinder"(合并)、"misjoinder"(錯誤合并)、"frivolous claim"(無意義的訴訟主張)等概念有詳細解釋,是理解"不適當的合并控訴"構成要件的基礎。 (來源:法律出版社出版物)
  2.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FRCP) Rule 18, 20, 21 - 這些規則明确規定了訴訟請求合并(FRCP 18)和當事人合并(FRCP 20)的條件,并規定了法院對錯誤合并(misjoinder)進行糾正(FRCP 21)的權力,是判斷合并是否"適當"的核心法律依據。 (來源:美國聯邦法院官方網站或權威法律數據庫如Westlaw/LexisNexis)
  3. 相關判例法 (Case Law): 法院在具體案件中對何為"不適當的合并"有大量闡釋。例如,判斷合并的請求或當事人是否涉及"相同交易、事件或系列交易或事件"以及是否存在"共同的法律或事實問題"(FRCP 20(a)标準)。具體判例需根據案件類型和管轄權查詢。 (來源:法院判決書,可通過官方或商業法律數據庫獲取)

"不適當的合并控訴"本質上是對民事訴訟中合并規則(Joinder Rules)的濫用。它違反了合并制度旨在提高效率、避免矛盾判決的初衷,反而導緻訴訟不公和效率低下。法院對此持否定态度,并擁有相應的程式工具予以糾正和制裁。理解該術語需結合具體的程式法規則和司法實踐。

網絡擴展解釋

“不適當的合并控訴”是一個法律術語,主要涉及訴訟程式中訴求合并的合法性問題。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礎概念

  1. 控訴
    指向司法機關或公衆陳述受害事實,請求對加害者進行法律或輿論制裁的行為。例如在民事訴訟中,原告通過起訴書提出具體訴求。

  2. 合并控訴
    指在同一訴訟中将多個相關訴求合并提出,以提高效率。例如基于同一事實的侵權賠償與合同違約可合并審理。

二、不適當合并的情形

當合并的訴求缺乏關聯性或違反程式規則時,可能構成“不適當的合并控訴”。具體表現為:

三、法律後果

此類情況可能被法院認定為“multifariousness of claims”(訴求不當合并),被告可提出異議,法院有權要求原告拆分訴求或駁回部分請求。

四、應用場景

常見于普通法體系,例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8條對訴求合并的限制。中國《民事訴訟法》第52條也規定,合并訴訟需基于“同一事實或法律關系”。

該術語反映了訴訟程式中對訴求合并合法性的審查,旨在平衡效率與公正。具體案例需結合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規定分析。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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