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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当的合并控诉英文解释翻译、不适当的合并控诉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multifariousness

分词翻译:

不适当的英语翻译:

impropriety; inadequacy; inaptitude; incapacity; ineptitude; infelicity
insufficiency; unsuitability
【经】 inadequacy

合并的英语翻译:

unite; ombination; incorporate; amalgamate; annexation; coalition
consolidation; meld
【计】 conflation; converging; merge; merging
【医】 incorporate; incorporation
【经】 amalgamation; combination; conglomerate; consolidate; embody; fusion
incorporate; integration; merge

控诉的英语翻译:

accuse; appeal; charge; complain; complaint; denounce; lawsuit
【法】 accuse; ad rectum; appeal; arrect; complain; delate; delation

专业解析

"不适当的合并控诉"是一个法律术语,尤其在英美法系语境下较为常见。从汉英词典和法律专业角度解析如下:

核心含义解析:

  1. 不适当的 (Improper/Frivolous): 指缺乏法律依据、事实基础,或出于恶意、骚扰目的而提出的。在法律程序中,这类行为常被视为对司法资源的滥用。
  2. 合并 (Joinder): 指在单一诉讼中将多个当事人(当事人合并)或多个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合并)合并审理的程序规则。旨在提高司法效率,避免重复诉讼。
  3. 控诉 (Accusation/Claim): 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指控或权利主张。

整体释义: "不适当的合并控诉"指原告在单一诉讼中,将缺乏合理关联性或法律依据的多项指控或针对多个被告的指控,进行不当合并并提出诉讼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

法律后果: 法院有权认定合并控诉为"不适当",并可能:

权威参考来源:

  1. 《元照英美法词典》(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 - 该词典是研究英美法术语的权威中文工具书,对"joinder"(合并)、"misjoinder"(错误合并)、"frivolous claim"(无意义的诉讼主张)等概念有详细解释,是理解"不适当的合并控诉"构成要件的基础。 (来源:法律出版社出版物)
  2.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FRCP) Rule 18, 20, 21 - 这些规则明确规定了诉讼请求合并(FRCP 18)和当事人合并(FRCP 20)的条件,并规定了法院对错误合并(misjoinder)进行纠正(FRCP 21)的权力,是判断合并是否"适当"的核心法律依据。 (来源:美国联邦法院官方网站或权威法律数据库如Westlaw/LexisNexis)
  3. 相关判例法 (Case Law): 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对何为"不适当的合并"有大量阐释。例如,判断合并的请求或当事人是否涉及"相同交易、事件或系列交易或事件"以及是否存在"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FRCP 20(a)标准)。具体判例需根据案件类型和管辖权查询。 (来源:法院判决书,可通过官方或商业法律数据库获取)

"不适当的合并控诉"本质上是对民事诉讼中合并规则(Joinder Rules)的滥用。它违反了合并制度旨在提高效率、避免矛盾判决的初衷,反而导致诉讼不公和效率低下。法院对此持否定态度,并拥有相应的程序工具予以纠正和制裁。理解该术语需结合具体的程序法规则和司法实践。

网络扩展解释

“不适当的合并控诉”是一个法律术语,主要涉及诉讼程序中诉求合并的合法性问题。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基础概念

  1. 控诉
    指向司法机关或公众陈述受害事实,请求对加害者进行法律或舆论制裁的行为。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通过起诉书提出具体诉求。

  2. 合并控诉
    指在同一诉讼中将多个相关诉求合并提出,以提高效率。例如基于同一事实的侵权赔偿与合同违约可合并审理。

二、不适当合并的情形

当合并的诉求缺乏关联性或违反程序规则时,可能构成“不适当的合并控诉”。具体表现为:

三、法律后果

此类情况可能被法院认定为“multifariousness of claims”(诉求不当合并),被告可提出异议,法院有权要求原告拆分诉求或驳回部分请求。

四、应用场景

常见于普通法体系,例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8条对诉求合并的限制。中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也规定,合并诉讼需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

该术语反映了诉讼程序中对诉求合并合法性的审查,旨在平衡效率与公正。具体案例需结合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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