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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剝奪的權利英文解釋翻譯、不容剝奪的權利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unalienable right

分詞翻譯:

不容的英語翻譯:

not allow

剝奪的英語翻譯:

denude; expropriate; deplume; deprive; dispossess; curtail; rob; strip
denudation
【醫】 deprivation

權利的英語翻譯: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專業解析

"不容剝奪的權利"在漢英詞典中的解釋與法律内涵

"不容剝奪的權利"對應的英文術語為"inalienable right" 或"unalienable right"。該短語在法律、哲學和人權領域具有核心地位,其含義可分解如下:

  1. 核心含義 (Core Meaning):

    • "不容剝奪" (Inalienable/Unalienable): 指該權利是固有的、與生俱來的,不能被任何個人、組織或政府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強行取消、放棄、轉讓或剝奪。這種"不可剝奪性"是其根本特征。例如,生命權、自由權等被視為人類存在的基礎,不能像財産一樣被交易或沒收。
    • "權利" (Right): 指個人或群體依據法律、自然法或道德原則所享有的正當主張、自由或資格。
  2. 法律與哲學背景 (Legal and Philosophical Context):

    • 這個概念深深植根于自然法理論,認為某些權利源于人的本性或神授,而非由國家或法律體系所賦予。國家或法律的作用是承認和保護這些先在的權利,而非創造它們。
    • 最著名的表述見于美國《獨立宣言》:"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幹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 在國際人權法中,類似概念體現在《世界人權宣言》等文件中,宣告基本人權是"所有人類家庭成員固有的尊嚴及其平等和不可剝奪的權利"的基礎。
  3. 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Distinction from Related Concepts):

    • 法定權利 (Legal Rights/Statutory Rights): 由特定法律體系(如憲法、法律)明文規定并賦予的權利。這些權利可能被修改或廢除(盡管基本權利通常很難)。"不容剝奪的權利"通常被視為高于或先于法定權利,是法定權利應當努力保障的對象。
    • 可放棄的權利 (Waivable Rights): 某些權利(如某些合同權利、訴訟權利)可以由權利人自願選擇放棄或不行使。"不容剝奪的權利"則因其根本性,通常被認為不能有效放棄(例如,一個人不能有效地自願同意被奴役或放棄生命權)。

總結 (Summary): "不容剝奪的權利"指的是那些被認為根植于人的本質或自然法之中,先于并獨立于國家法律而存在,且不能被任何外力(包括個人自身在某些情況下的同意)所合法取消、轉讓或剝奪的基本人權。它是人權理論的核心支柱,強調人類尊嚴和自由的固有性與不可侵犯性。

權威參考來源 (Authoritative References):

  1. 《元照英美法詞典》(Yuan Zhao Anglo-American Law Dictionary): 對"inalienable right"的權威法律釋義。可查閱該詞典的線上或紙質版。 [權威法律術語來源]
  2. United Nations,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序言及第一條明确闡述了固有尊嚴和不可剝奪的權利的理念。 https://www.un.org/en/about-us/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
  3. U.S. National Archive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美國國家檔案館,《獨立宣言》): 包含"unalienable Rights"的經典表述。 https://www.archives.gov/founding-docs/declaration-transcript

網絡擴展解釋

“不容剝奪的權利”是一個法律和政治術語,對應英文“unalienable right”(也作“inalienable right”),指個人與生俱來、不可被政府或他人剝奪的基本權利。以下是詳細解釋:

  1. 核心定義
    這類權利源于自然法或神授觀念,認為人類因存在本身而天然享有某些自由和保障,例如生命權、自由權、追求幸福的權利等。其核心特點是不可轉讓性和不可侵犯性,即無論法律是否明文規定,這些權利都客觀存在。

  2. 法律與曆史背景
    該概念在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中被明确提出,強調“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幹不可剝奪的權利”。它成為現代人權理論的基礎之一,強調權利先于國家存在,政府的作用是保護而非賦予這些權利。

  3. 典型例子

    • 宗教自由:如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政府不得幹預信仰自由。
    • 生命權與自由權:包括免受酷刑、奴役等基本保障。
    • 財産權:在合法範圍内對自身財産的支配權。
  4. 與“法定權利”的區别
    “不容剝奪的權利”是自然權利,而法定權利由國家法律賦予,可能因政策調整而變化。例如選舉權是法定權利,但生命權屬于自然權利。

擴展思考:這一概念常引發哲學讨論,如“權利是否絕對不可剝奪”。實踐中,某些權利可能在極端情況下受限(如罪犯的自由權),但需通過嚴格法律程式,且不能否定權利本身的存在性。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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