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剥夺的权利英文解释翻译、不容剥夺的权利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unalienable right
分词翻译:
不容的英语翻译:
not allow
剥夺的英语翻译:
denude; expropriate; deplume; deprive; dispossess; curtail; rob; strip
denudation
【医】 deprivation
权利的英语翻译:
droit; right; title
【经】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专业解析
"不容剥夺的权利"在汉英词典中的解释与法律内涵
"不容剥夺的权利"对应的英文术语为"inalienable right" 或"unalienable right"。该短语在法律、哲学和人权领域具有核心地位,其含义可分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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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含义 (Core Meaning):
- "不容剥夺" (Inalienable/Unalienable): 指该权利是固有的、与生俱来的,不能被任何个人、组织或政府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强行取消、放弃、转让或剥夺。这种"不可剥夺性"是其根本特征。例如,生命权、自由权等被视为人类存在的基础,不能像财产一样被交易或没收。
- "权利" (Right): 指个人或群体依据法律、自然法或道德原则所享有的正当主张、自由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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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哲学背景 (Legal and Philosophical Context):
- 这个概念深深植根于自然法理论,认为某些权利源于人的本性或神授,而非由国家或法律体系所赋予。国家或法律的作用是承认和保护这些先在的权利,而非创造它们。
- 最著名的表述见于美国《独立宣言》:"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 在国际人权法中,类似概念体现在《世界人权宣言》等文件中,宣告基本人权是"所有人类家庭成员固有的尊严及其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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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Distinction from Related Concepts):
- 法定权利 (Legal Rights/Statutory Rights): 由特定法律体系(如宪法、法律)明文规定并赋予的权利。这些权利可能被修改或废除(尽管基本权利通常很难)。"不容剥夺的权利"通常被视为高于或先于法定权利,是法定权利应当努力保障的对象。
- 可放弃的权利 (Waivable Rights): 某些权利(如某些合同权利、诉讼权利)可以由权利人自愿选择放弃或不行使。"不容剥夺的权利"则因其根本性,通常被认为不能有效放弃(例如,一个人不能有效地自愿同意被奴役或放弃生命权)。
总结 (Summary):
"不容剥夺的权利"指的是那些被认为根植于人的本质或自然法之中,先于并独立于国家法律而存在,且不能被任何外力(包括个人自身在某些情况下的同意)所合法取消、转让或剥夺的基本人权。它是人权理论的核心支柱,强调人类尊严和自由的固有性与不可侵犯性。
权威参考来源 (Authoritative References):
- 《元照英美法词典》(Yuan Zhao Anglo-American Law Dictionary): 对"inalienable right"的权威法律释义。可查阅该词典的在线或纸质版。 [权威法律术语来源]
- United Nations,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序言及第一条明确阐述了固有尊严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的理念。 https://www.un.org/en/about-us/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
- U.S. National Archive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美国国家档案馆,《独立宣言》): 包含"unalienable Rights"的经典表述。 https://www.archives.gov/founding-docs/declaration-transcript
网络扩展解释
“不容剥夺的权利”是一个法律和政治术语,对应英文“unalienable right”(也作“inalienable right”),指个人与生俱来、不可被政府或他人剥夺的基本权利。以下是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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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定义
这类权利源于自然法或神授观念,认为人类因存在本身而天然享有某些自由和保障,例如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等。其核心特点是不可转让性和不可侵犯性,即无论法律是否明文规定,这些权利都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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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历史背景
该概念在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中被明确提出,强调“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它成为现代人权理论的基础之一,强调权利先于国家存在,政府的作用是保护而非赋予这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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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例子
- 宗教自由: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政府不得干预信仰自由。
- 生命权与自由权:包括免受酷刑、奴役等基本保障。
- 财产权:在合法范围内对自身财产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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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定权利”的区别
“不容剥夺的权利”是自然权利,而法定权利由国家法律赋予,可能因政策调整而变化。例如选举权是法定权利,但生命权属于自然权利。
扩展思考:这一概念常引发哲学讨论,如“权利是否绝对不可剥夺”。实践中,某些权利可能在极端情况下受限(如罪犯的自由权),但需通过严格法律程序,且不能否定权利本身的存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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