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ocialist constitution
socialism
【法】 social justice
constitution
【經】 constitution; formal law
社會主義憲法(Socialist Constitution)指在社會主義國家中确立國家根本制度、基本原則和公民權利義務的最高法律文件。其核心特征包括:
人民主權原則
規定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如中國《憲法》第二條)。
漢英對照: People's Sovereignty / 人民主權
社會主義制度保障
确立公有制為主體、按勞分配等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憲法》第六條),明确中國共産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特征(《憲法》第一條)。
漢英對照: Socialist Public Ownership / 社會主義公有制
民主集中制原則
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憲法》第三條),确保決策效率與民主監督的統一。
漢英對照: Democratic Centralism / 民主集中制
權利與義務統一
保障公民政治權利(選舉權、言論自由等)與社會經濟權利(勞動權、受教育權),同時規定公民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憲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五十六條)。
漢英對照: Fundamental Rights and Duties / 基本權利與義務
國家治理根本依據
規範國家權力運行,約束立法、行政、司法行為(如《憲法》第三章)。
漢英對照: Supremacy of Constitution / 憲法至上性
社會主義價值觀載體
體現公平正義、共同富裕等核心價值觀(《憲法》序言及第十四條)。
漢英對照: Core Socialist Values /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權威參考來源:
社會主義憲法是規定社會主義國家根本制度、政治原則和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最高法律規範。其核心特征和内涵如下:
社會主義憲法以馬克思主義理論為指導,确認無産階級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制度,體現工人階級和全體人民的共同意志。它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
作為"母法",社會主義憲法是其他立法的依據。例如我國《立法法》明确規定所有法律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其修改程式也更為嚴格,需全國人大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如需更詳細的曆史演變或中外比較,可參考憲法學教材或權威法律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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