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ntingent liability
【經】 uncertainty
debt; liability
【經】 debt; engagements; financial obligation; indebtedness; obligation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不确定債務”對應的英文術語為Contingent Liability。該術語指企業或個體因過去事項引發的、其存在與否及具體金額需由未來不确定事件的發生或不發生來确認的潛在債務。這類債務具有或然性,其會計确認需嚴格滿足特定條件。
或然性特征
債務是否實際發生取決于未來事件(如訴訟判決、監管調查結果等)。例如,未決訴訟中可能的賠償款,僅在敗訴時才形成真實負債。
會計确認标準
根據會計準則(如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同時滿足以下兩項方予确認:
▸ 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 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緻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 義務金額能可靠計量。
不滿足條件時僅需披露。
常見類型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財政部制定)
明确界定或有負債為“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确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官網會計準則欄目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37 (IAS 37)
定義或有負債為“因過去事項産生、其存在需由未來不确定事件證實的可能義務或現時義務”。
來源: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官方文件
實務提示:企業需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未确認的或有負債性質、金額估算及不确定性說明,以符合會計透明性原則。法律實踐中,此類債務的認定常需結合《民法典》合同編及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綜合判斷。
不确定債務是指債務關系存在,但具體金額、範圍或履行條件尚未完全明确的債務類型,其核心特征在于義務的現時性與金額/條件的待定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和第六百七十五條,債務是債務人需向債權人履行返還或支付的義務。不确定債務屬于廣義債務範疇,其存在已确定,但具體細節需通過後續程式(如協商、評估或司法裁決)明确。例如,合同糾紛中争議的賠償金額或侵權責任中待評估的損失。
總結來看,不确定債務是法律義務已存在但細節待定的債務形态,需結合實際情況動态管理。如需進一步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民法典》合同編及企業會計準則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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