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assignable
be incapable of; cannot; unable
【機】 incapability
alienate; release; relinquish; relinquish to; remise; render up; surrender
【經】 yield
"不能讓與的"法律屬性解析及漢英對照釋義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不能讓與的"對應英文為"inalienable"或"non-assignable",特指權利或財産因法律限制、合同約定或自然屬性而不可被轉讓、剝奪或放棄。該概念常見于物權法、人權法及合同法領域,其核心特征包括:
法律強制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的人格權(如生命權、名譽權)屬于不能讓與的絕對權利,因其與主體身份不可分割,禁止通過協議轉移。
公共政策限制
政府特許經營權、特定知識産權等權益因涉及公共利益,其轉讓需符合《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的強制性規定,超出法定範圍則轉讓行為無效。
人身專屬性
婚姻家庭法中的撫養請求權、著作人身權等具有人身專屬性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三條,均被明确規定為不可讓與。
術語辨析
(注:本文法律條款引自全國人大官網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彙編文件;國際法釋義參考聯合國官方文件庫收錄的《世界人權宣言》評注版。)
“不能讓與的”是法律術語,主要指依據法律規定、合同性質或當事人約定,某些權利或債權無法轉讓給第三方的情形。以下是詳細解釋:
人身依附性債權
如雇傭、委托、撫養等基于特定身份或信任關系的債權。例如,雇主對雇員的薪資請求權,或委托人對受托人的服務請求權,均因涉及人身屬性而不可讓與。
可能改變債務人義務的債權
若轉讓會實質性增加債務人風險或義務,例如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變更導緻保險人風險增加。
不作為債權
如競業禁止協議中的限制性權利,因涉及特定主體的利益保護,通常不可轉讓。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明确規定了三種不得轉讓的情形,包括債權性質、當事人約定及法律規定。
“不能讓與的”權利需結合具體情境判斷,涉及人身屬性、約定限制或法律強制規定時,均可能限制其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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