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assignable
be incapable of; cannot; unable
【机】 incapability
alienate; release; relinquish; relinquish to; remise; render up; surrender
【经】 yield
"不能让与的"法律属性解析及汉英对照释义
在汉英法律术语体系中,"不能让与的"对应英文为"inalienable"或"non-assignable",特指权利或财产因法律限制、合同约定或自然属性而不可被转让、剥夺或放弃。该概念常见于物权法、人权法及合同法领域,其核心特征包括:
法律强制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的人格权(如生命权、名誉权)属于不能让与的绝对权利,因其与主体身份不可分割,禁止通过协议转移。
公共政策限制
政府特许经营权、特定知识产权等权益因涉及公共利益,其转让需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超出法定范围则转让行为无效。
人身专属性
婚姻家庭法中的抚养请求权、著作人身权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均被明确规定为不可让与。
术语辨析
(注:本文法律条款引自全国人大官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文件;国际法释义参考联合国官方文件库收录的《世界人权宣言》评注版。)
“不能让与的”是法律术语,主要指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约定,某些权利或债权无法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形。以下是详细解释:
人身依附性债权
如雇佣、委托、抚养等基于特定身份或信任关系的债权。例如,雇主对雇员的薪资请求权,或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服务请求权,均因涉及人身属性而不可让与。
可能改变债务人义务的债权
若转让会实质性增加债务人风险或义务,例如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变更导致保险人风险增加。
不作为债权
如竞业禁止协议中的限制性权利,因涉及特定主体的利益保护,通常不可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三种不得转让的情形,包括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及法律规定。
“不能让与的”权利需结合具体情境判断,涉及人身属性、约定限制或法律强制规定时,均可能限制其转让。
氨基水杨酸钙拌浆机布扎格洛氏染剂弹奏的电话拾音器发光剂量计方差齐性防尘罩方位校准分界线给付之诉黑光放射体黑足蚋甲状腺原氨酰接触层压法精索静脉曲张水囊肿机器智能哭诉劳顿沐日光浴内环境稳定的炔诺醇商业航运实时运算手绞刀双曲线玻璃输入输出存储区酮孕酮团体信托